自然法学派的几个问题?
8?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哲学。著名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提到了自然法和人为法,认为法律是战争的产物,并将其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6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了自然法和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对此进行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在此基础上,苏格拉底正式将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文法,一种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律是公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规范,是上帝的立法,人类的立法必须服从上帝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从法律的角度正式提出并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并不系统。
8?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率先将自然法系统化。他的代表作《法学》是系统阐述自然法学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定义了自然法,还将其与理性和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和正义都源于自然。在他看来,自然法则永存,永不改变,这是绝对正确的;但属人法(成文法)有两种情况:任何符合自然法原则的属人法都是正当法,否则就不是法。西塞罗将自然法理论推向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高峰,但它是古希腊思想家和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它最终将自然法与上帝联系起来;二是没有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都非常重视自然法,但他们仍然是“空中楼阁”,因此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8?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附庸”和“婢女”。然而,神学家们并没有忘记自然法的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他们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属于他们所谓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只有永恒的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源于上帝的智慧,即只有上帝才能统一法律、正义和理性。
8?古典自然法学派
8?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以格老秀斯(荷兰)为创始人,以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密尔顿(美国)、杰斐逊(美国)为主要代表。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的自然。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和“正义的标准”;他对自然法下了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动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和正义不同于古希腊的自然法理论。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入人间,即他所说的理性是指人的理性,而不是指上帝。更有价值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和理性与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当时许多有价值的进步思想:
8?7.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8?4法律合理性理论。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在于承认除了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也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不同时期的自然法代表人物都将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但他们的命运却各不相同。古希腊把理性归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和正义归于上帝,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于人。他们认为人的理性中有自然规律,所以所有理性的人类都应该受自然规律支配。
8?4自然人权理论。自然人权理论最早由格老秀斯提出,经洛克系统化,由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与民权宣言》中加以规范。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与生俱来的;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核心。二战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8?4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先后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虽然他们的理由不同,但结论是一致的,即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缔结契约,建立国家,放弃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会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继承者将社会契约理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8?4.主权属于人民。这是自然人权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延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因为人们把一些权利让渡给国家,所以这些权利并不专属于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所以人民在国家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以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能被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8?4法治理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权力制约,把法治作为治国的方略和政治制度。
8?7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8?5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历史最长的法学流派,尤其是20世纪以来,它已成为西方三大学派之一,并一度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
8?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在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8?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宪政的理论。它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借鉴。
8?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心主义,其所谓的“人类理性”和“自然人权”具有历史局限性和虚伪性。
8?5自然法理论的复兴
8?5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阶级斗争的新要求,自然法学派逐渐被历史法学派所取代,分析法学派也随之兴起。
8?但在20世纪,自然法学派复兴,德国法学家斯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法律首先应该与社会经济现象逻辑共存,不是经济决定法律,而是法律决定经济。他区分了“正当法”和“不当法”的法律,认为“正当法”是由“不当法”演变发展而来的。他所谓的“正义”和“非正义”不在于法律的内容,而在于法律的形式。只要法律的形式适合于设定的标准,它就是“适当的法律”。
8?“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法学家信奉天主教,也被称为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里坦,他认为私人占有财富属于自然法,“自然法之所以是法,是因为它是永恒法的一个分支。”另一部分法学家虽然没有公开站在宗教立场上,但主张理性应当服从信仰,并将自然法解释为一种理想的永恒正义,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维科。
8?二战中,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受到重视,尤其是通过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等几次大辩论,大大增加了自然法学派的威望。
8?自然法在其发展史上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自然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和新自然法。
8?5新自然法的特点
8?5严格地说,自然法的复兴应该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并具有以下特点:
8?5.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派别或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派和神学派,但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如魏玛政府司法部长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否定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他指出,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滥用权力。他的法律观点在德国战后对法西斯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毕竟拉德布鲁赫是相对主义者,是典型的不可知论者,这当然应该被否定。马里丹是新自然法神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用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他们的突出特点是重视人权,专门写了一本名著《人权与自然法》,主张用人权来制约国家的权力。
8?5.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新自然法学派不是简单地重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说教,而是保留旧的形式并赋予新的内容,或者干脆放弃一切虚构,直接强调法律对道德的依赖。这方面的杰出代表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论。德沃金认为,个人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是不受限制地存在的。
8?5 .新实证分析学派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开始关注法律的形式因素,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与自然法”理论,认为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内在的道德,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法制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扩展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开性(3)不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确性;(5)避免法律上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成为一种东西;(7)法律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8?5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及其观点
8?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国的马里坦、美国的富勒、德沃金和罗尔斯。
8?5对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8?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并流传至今,是当今西方三大学派之一。它在西方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8?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8?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和宪政的思想不仅是人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且推动了社会发展。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8?作为自然法学派理论基础的唯心史观,其所谓的“人类理性”和“自然人权”具有历史局限性和虚伪性。
8?5社会法学院
8?7概述
8?社会法学派也叫社会学法学。这个学派的含义相当混乱,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特别是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和目的;第一,法律强调社会利益,提倡“法律社会化”。
8?在20世纪初,这两种解释还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种虽然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但仍然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但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法律社会化”已经占据了绝对优势,上述两种解释实际上已经趋于一致。
8?本来,法社会学、社会法、法社会学这三个概念是一致的。当然,因为研究者本身是法学家或者社会学家,所以研究的重点和角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法社会学是“陈述性”的,法社会学是“规定性”的,也就是说法学家侧重于法律条文,社会学家侧重于陈述相关事实。
8?5从社会学和法学的发展史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阶段:
8?5早期社会学和法学。它产生于19世纪后期,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孔德也是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早期的社会学法学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法律,比如生物学、民族学或者心理学。比如英国社会学家斯潘塞,他以生物学为基础,认为社会和国家是一个有机体,就像生物学一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生存竞争,优胜劣汰。法律的任务是保护个人自由。只要不妨碍他人同样的自由,一个人可以从事任何他想从事的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普罗维克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强大的原始民族,征服弱小的原始民族,随着国家的出现,形成了国内的阶级斗争和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法律是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统治被统治集团的工具。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和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将法律解释为一种心理现象,从而创造了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法学。
8?现代社会学和法学。它分为两个学派,即美国学派和法国学派。法国学派又称欧洲学派,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社会学家埃利希。他认为,法律发展的重点不是立法和判决,而是社会本身,这不同于成文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部秩序。现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著名的法学家庞德(后面有专门章节讨论)。
8?早期社会学法学与现代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区别在于:(1)现代社会学法学不仅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而且强调法律是社会效果和社会目的;(2)早期社会学法学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现代社会学法学强调社会利益;(3)现代社会学法学在对法律的解释上,不是从生物学、种族、心理学的某个角度进行解释,而是从各个学科进行解释。
8?此外,现代西方法学还有一些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不同的流派,它们一般不叫社会学法学,但从它们的基本走向来看,仍然属于社会学法学的范畴,可以归为社会学法学的部落。比如法国法学家迪吉创立的社会联想主义法学,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和德国的利息法等。
8?7?8?5分析学派
8?7分析学派的起源和发展
8?分析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三大流派之一,曾长期统治英国。现在,它仍然被认为是西方法学的“三足鼎立”之家。
8?分析学派大致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以奥斯汀为创始人的早期分析学派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学派。
8?分析学派在英国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直接法律后果。奥斯汀的主要观点是:
8?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它延伸了“义务与制裁”这一法律的基本范畴。在他看来,法律只有是命令才能执行;如果只是“告知”和“希望”,其实很难被观察到。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只有来自于拥有者,才具有实际意义,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8?法律与道德没有联系,也就是实在法与理想法的分野。在他看来。法是研究方法,“恶法也是法”也属于研究范围。
8?他认为有两种法律,即适用法和实在法,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实在法,从而在法学领域创造了一种实证研究和形式主义。
8?毫无疑问,奥斯汀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矛盾的;同时,他把法律和道德分开是荒谬的;但他提出的法学应研究实证法的观点是有一定价值的,客观上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8?7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8?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英国法学家霍特,他原本是一名出庭律师。1952年从牛津大学教师晋升为法学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与道德》(1968)、《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1983)。
8?新实证主义法学在争论中形成和发展。战后,哈特与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进行了三次大辩论:第一次是哈特与美国法学家富勒之间长达数年的辩论;哈特与英国法官德夫林的第二次辩论;哈特与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第三次争论。
8?5 1957年4月,哈特作了《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的报告,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对富勒等人进行了抨击,从而揭开了第一次关于畜牧业的争论。富勒随即发表《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驳。20世纪60年代,两人分别出版了各自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统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进一步批驳了对方。这场争论实际上是西方法学中传统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形而上学,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义的法律,而不是现实的法律。自然法认为,实在法,通常指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符合代表某种正义和道德的自然法。
8?第二个争论的焦点仍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具体问题是法律是否禁止成人同性恋。德夫林法官主张禁止,哈特则认为根据自由主义道德观,不应该禁止。在辩论中,有人支持德夫林,有人支持哈特。
8?第三场辩论是哈特和德沃金。德沃金反对哈特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阐述了原则、规则和政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