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税的征收始于1960年
我国农业税的征收始于春秋时期鲁的始税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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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为庆祝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农业税条例》废止,发行了面值为80美分的纪念邮票,名为《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了两千年的这一传统税种的终结。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是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实行的“始税亩”,汉代称为“租税”,唐代称为“租税”,国民政府时期称为“田赋”。期间,历朝历代多次改革税制。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并未停止征收。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他们对农业税没有抵触情绪。到2005年取消农业税,延续了2600年。
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是计算征税对象单位应纳税额的比例。由于我国农业税是按年产量征收的,所以农业税税率就是适用税额与年产量的比值。建国之初,我国对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税率也是累进的。以后会改变比例税制,税率也会相应改变。此外,农业税税率还可以分为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
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收集;
4、在国家统一控制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拥有相对更多的管理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