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2.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对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4.制定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管规章制度,督促市局各职能部门制定廉洁勤政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建设廉洁公安文化。
5、查处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公安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经领导批准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全市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党纪的投诉,受理全市公安系统党组织和党员不服纪律处分的投诉,维护党员权利。
7、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风建设、效能建设,组织协调开展民主评议工作、队伍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案件整改和效能案件。
8、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 *中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对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谁也压制不了,谁也报复不了。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线索,发现重大案件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和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借案件谋取私利的;
(三)非法窃取、泄露调查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和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侮辱、殴打、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六)违反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或者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留置措施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必须对举报的内容和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