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垃圾分类发展历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利用价值和环境影响,按照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道、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2012本市要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可回收物)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有害废物)和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和餐饮垃圾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在内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安排。专业规划应包括生活垃圾转运和最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布局、位置、规模和处理方式。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技术创新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第十条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内容。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1)可回收材料包括适于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未受污染的垃圾,如纸张、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餐厨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垃圾,如食品交易和生产过程中丢弃的食品、蔬菜、瓜果果皮、果核等。

(三)有害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纽扣电池、废灯具、废弃药品、废农药、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银制品、废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4)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以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体积大的垃圾以及塑料、玻璃、纸张、布料、木材、金属、渣土等其他混杂、污染、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解再加工的废旧物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