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2010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哈政办发[2010]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关于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和历史遗留建筑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处理违法征地拆迁和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4日

关于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和历史建筑问题的几点意见

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和历史遗留建设问题,依法保障征地拆迁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严惩私搭乱建、强制拆迁。凡骗取赔偿的,一律追缴并依法严惩;凡是非法抢建的,一律强制拆除;突击买卖的,不赔;凡暴力抗法的,追究法律责任;凡参与或包庇恶意私建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2)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处理违法和历史建筑时,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建设时法律政策的完善,又要考虑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

(三)依法、合理认定。处理违法和历史遗留建筑问题,需要当事人出具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以建筑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为依据,并考虑当时的行政工作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认定。

(四)以人为本,体恤民生。解决违法和历史建筑问题,要注意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采取分配廉租房或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确保居者有其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公共征地拆迁中违法和历史遗留建筑问题的处理。

三。处理意见

(1)无条件拆除下列违章建筑,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补贴:

1.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国有或集体土地上非法抢建,骗取国家补偿款;

2.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买卖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突击入户制作假证;

在耕地上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 .鱼塘、棚、井、农业水利设施等。不具备生产功能的;

5.超出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上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上限的地上物;

6.伪造、变造审批手续或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手续的;

7.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闲置、出租或用于经营活动的;

8.2000年6月5438+10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9.已取得临时审批手续的房屋,在临时审批期限届满后闲置、出租或用于经营活动的;

10.擅自占用消防通道;

11.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管线的;

12.未经批准阻断交通的;

13.擅自占用防洪河道的;

14.批准期限届满的河道、滩涂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5.1998 65438+10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后,河道、滩地内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

16.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

17.其他用于恶意骗取国家赔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补偿。

(二)下列历史建筑问题,给予合理补偿:

1.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具备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城镇房屋,在缴纳相关税费后,按持证房屋进行补偿;

2.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只形成土地审批程序,没有规划等后续审批程序。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可以办理手续的,在缴纳相关税费后,按照持证房屋进行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法办理手续的,由区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认后,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并参照有照片的房屋及房屋结构、应缴纳税费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3.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本单位建设或经本单位批准由职工本人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有规划审批手续,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按住房给予补偿;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种情况办理;

4.已批准企业改制的无照房屋,由区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认定后,按企业改制规定处理;

5.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庄规划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自有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确为其长期居住的房屋,实际上是按照一户一宅,人均最高建筑面积40平方米,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数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的户数不超过240平方米。 在其他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按照房屋建筑安装费用给予补偿;房屋超出规定标准的,参照《哈尔滨市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规联〔200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前,村办集体企业或村民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非住宅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参照本条第三种情况办理;

7.1.998 1.0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前,在滩涂、河道范围内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参照本条第二、三种情况办理。

(三)下列历史建筑问题,给予适当补助:

对1.2000+0.1.2000之前建成的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水平,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且使用人长期居住在此无其他房屋的,对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的部分给予救助补贴;对确需购买房屋的房屋使用者给予减免补贴,拆迁人可以给予优惠价格购买房屋;给予救助补贴的住房使用人还持有哈尔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40平方米住房单元的要求。他们可以按照安置房的综合建设成本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将获得的补贴折算成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剩余面积按照成本租金标准出租。住房使用者经济条件改善后,支付购房款,改变产权性质。

2.对不完全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支持拆迁工作、配合房屋拆迁的,也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面积不得高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

第四,工作分工

(一)对历史遗留建筑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一案一判;

(二)事实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验收并给予补助或者补贴;

(三)不配合拆迁工作,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城市内河(马家沟、何家沟、新一沟)管理范围内的历史建筑问题,由水务部门配合各区政府进行认定;

(五)补偿、补贴标准和优惠房价,由各区政府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对无证房屋的处理结果由各区政府予以公示。本意见未涉及的无证房屋处理问题,由各区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七)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负责严肃查处拆迁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事项

(一)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贯彻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做好拆迁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求实、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对与当事人串通,伪造证据,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及的私搭乱建视为违法建设,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补助。

(二)省市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相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委等部门配合。

关键词:城乡建设拆迁△违法建设△意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