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标准的历史时期

直到20世纪初中期,随着新科技革命、汽车的普及和煤炭、钢铁、冶金、化工、石油、纺织、核能利用等现代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愈演愈烈,最终导致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公害频发,人类生存环境全球性恶化,环境问题成为20世纪人类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这时,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不得不动用国家权利,采取强制性的严格措施,控制污染,保护工作和生活环境,以维护国民健康,保证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是利用预防医学的成果,在卫生和健康工作实践中获得的科学数据的基础上,对维持人类生存和健康所必需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质量提出明确和量化的要求,并作为国家卫生法的一部分正式颁布,成为采取其他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法律科学依据。20世纪初,一些工业化国家颁布了饮用水细菌学和感官特性的卫生标准。从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有地表水、大气、辐射防护和各种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卫生标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中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因素的卫生标准项目迅速增加。一些国家颁布了土壤卫生标准。

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许多国际组织也开始制定国际通用卫生标准,以促进世界范围内卫生标准的统一和发展中国家卫生标准的制定。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国际饮用水卫生标准。在1980年代,世卫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提出了国际通用职业暴露阈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1955《自来水水质标准》和1956《工业企业临时设计卫生标准》,其中包括地表水和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960年首次发布电离辐射最高容许标准;后来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标准》。我国卫生标准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以环境卫生标准、劳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学校卫生标准、辐射卫生标准为核心内容的较为完整的卫生标准体系。

国家卫生标准的颁布实施,在1970年至1980年的全球污染治理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卫生标准发展的历史表明,将预防医学的成果与国家力量相结合,是发挥其巨大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