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早在1994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在陕甘宁边区以保健医学俱乐部和卫生合作社的形式建立起来了。当时的具体模式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雏形。解放后,合作医疗最早的表现形式是1995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的卫生站。当时,合作医疗是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按照参与者互助的原则,为农村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958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1962年接近50%。虽然文革使中国经济濒临崩溃,但在毛泽东“把卫生工作的重心放在农村”的号召和“合作医疗好”的赞誉下,农村合作医疗奇迹般地进入了普及的全盛时期。到70年代中期,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这一制度于1978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
65438-0993,国家重新启动恢复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1997“高潮”恢复重建时,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然后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思想,但在合作医疗的改革方针上,仍然提出了“坚持私人资助、自愿参加的原则”。1998卫生部“第二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只有12.6%的农村人口得到了一定的医疗保障,其中合作医疗的比例仅为6.5%。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没有真正得到恢复和重建,反而日益衰落。
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明确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6月5日至10月,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到整个农村。从试点到全国,参合率逐年提高,离新农合全覆盖的目标越来越近。筹资总额也逐年增加,逐步提高了新农合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了互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