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来源有哪些?

第二章刑事证据法的渊源

一、刑事证据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刑事证据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使用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这是狭义的证据审查判断;二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主要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为解决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

“两个证据”规则确立了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为强制排除规则、自由裁量排除规则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并引入了“相互印证”、“排他性”、“排除合理怀疑”等具有操作性的证明标准。

此外,“两证规则”还确立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可以说,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奠定了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发展基础。

2012《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许多内容,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比如,法律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基础,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证人、专家出庭作证制度,增加法定证据种类范围,明确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一下。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确立监督机关调查制度、认罪从宽制度、缺席审判的基础上,对证据制度做了一些具体的调整。2018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侦查案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程序规范和证据规则,侦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成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依据,并接受法院和检察机关对其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据标准的审查核实。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要严格遵循证据法确立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要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的定罪量刑也要达到普通程序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等一下。

我国刑事证据法的渊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二是司法解释。其中,2018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关于两个证据的规定》和2020年最高法院的解释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司法证明确立了系统的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确立了一些具体规则。

二。刑事诉讼法2018

三。司法鉴定管理决定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结论”改为“专家意见”。

该规定将我国司法鉴定分为三类:一是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是物证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痕迹鉴定;三是视听资料的鉴定,包括对记录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的鉴定,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的种类或相同性的鉴定。

四。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从实体构成来看,非法证据可以包括两类:一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二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物证,即以“明显违反法律,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方式取得的物证、书证。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这一规定确立了强制排除的后果;对于非法物证,这一规定确立了自由裁量的排除后果,并给予办案人员进行程序性纠正的机会。

在实施程序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确立了程序审查优先的原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初步审查、正式审理、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主要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或者庭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申请不予审查的,二审法院也可以审查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提到,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证据。经初步审查,法院“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有怀疑”的,可以正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检方对侦查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承担这一举证责任:一是提供讯问笔录;二是提供讯问过程的原始音像证据;三是要求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可以采取开庭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进行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查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可靠、不充分的,可以直接排除有关被告人的供述。

动词 (verb的缩写)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

这一规定属于死刑案件的特别证据规则,但对其他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作用。该规定从总则、证据的分类审查认定和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三个方面对刑事证据的运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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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检察机关主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侦查终结前,检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应当由检察人员在看守所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核实过程等方式进行;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第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可以调查核实调查的合法性。经过上述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行为的,可以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不得将相关证据作为逮捕、公诉的根据。

八。2020年最高法院释法

最高法院2020年的解释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一般情况下,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九。刑事证据法的起源与发展

在个别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方面,我国刑事证据法并没有简单地遵循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官根据经验、理智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而是吸收了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因素,限制了证据的证明力,为证明犯罪事实的标准确立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则。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基本没有判例法的空间。刑事证据法的法律渊源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