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历史

实物抵押借贷,高利贷剥削的一种形式,是指经营典当行、典当行等营利性机构的总称,也称质仓、解仓、解铺。

清代,典当业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成为遍布全国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的时候,根据税务数据,中国的典当至少有两万人。乾隆年间,北京内外官民开的典当行有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民生日益贫困,典当业分为典当、典当、质押、典当、典当等不同层次。最大的是典当行,资本多,赎回期长,利息轻。它接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抵押金额没有限制。典当行只接受动产抵押,且有给付金额限制;再次是品质店(山西安徽叫品质,广东福建叫压榨);典当行最小,赎回期最短,利息最高。由于清政府征收的税收和捐赠数额不断增加,分摊额根据商业规模而有所不同。为了减轻负担,摆脱典当行行规的限制,新典当被称为质铺或典当行,原有典当的一部分被更名为当铺,各种界限难以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的“代当”,又称“代穗”,或“节典”,多设在村镇,如大典当的一个分支,称为“本代”;与典当行签订合同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称为“客户代理”。

借款人去典当行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燃眉之急,也有用于个体小生产者的小规模经营或农民的生产。借钱的时候要先送去实物验货作为质押,典当行会交一张“当票”,上面会写明抵押物的物品和价格,作为典当行到期赎回抵押物的凭证。为了让外人认不出来,当票是用特殊字体写的。虽然是新衣服,但一定要写成旧衣服,或者标明“破烂”;照常写铜铅换金银;对于器皿,用“废”字。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典当行的规模,各地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利息水平各不相同。期限一般从六个月到两年不等。大部分贷款金额是抵押品价值的50%左右。如果到期无法赎回,则成为“死卒”,抵押物被典当行没收。按照清朝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但实际上大大超过了,利息要按月计算。再过几天,加上一月的利息。典当行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价出满入”的方式盘剥典当行。出借现金只按94折、95折甚至10折支付,户赎回时必须全额支付,利息按全成本计算;此外,还有各种附加费用。而且抵押物价值越小,赎回期越短,利息最高,所以贫困劳动人民也是最受剥削的。乡镇典当行也以粮食粮食为资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借贷、交易等投机操纵活动,农民要承担实物损失和进出口差价。典当业的残酷剥削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虽然政府对典当行进行保护和扶持,但哄抢、焚烧典当行等事件仍时有发生。

早期典当业多为独资,资本从几千到几万不等。几乎是晋陕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特产。封建官员和贵族官僚也视其为流动资本的有利场所。内政部在北京开设了十几家官方典当行,地方政府也通过官员设立了自己的典当行。国库和地方国库往往会拨出一部分官方资金给经销商赚取利息,称为生息银,利率大概在百分之七十八到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典当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干曾将此银交与布商陈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小沈阳,拥有七十五家典当行;光绪年间,买办大商胡有二十余家典当行,分省经营。典当行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活动。官方资金连本带利的存款,一度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强大支柱;一般典当商还可以发行自己的银行券和钞票作为信用工具,所以他们的贷款额(俗称“架子资本”)远远超过自己的资本。后来官行开业,行与行的业务发展,官存减少。在银行和银行的支持下,原来的典当行和典当行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当约7000人,比前期少了很多。1912年,中国注册典当数量减少至4000余家。典当行的数量不断增加,经营重点也逐渐从城市转移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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