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可以申请删除吗?这个案子六个月前就结了。

可以申请删除。但是否可以删除,还要法院审查后处理。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况,可以书面告知法官,要求他不要公示;如果是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删除自己的身份信息和住址。

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有《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调解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生效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确需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和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未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判决日期和不公布的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扩展数据

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制作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

(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

(2)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裁决;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辞退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处罚执行和变更决定;

(八)对妨害诉讼和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拘留、罚款等处分不服作出的复议决定;

(九)行政调解、民事公益诉讼调解;

(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效力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告知公众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未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判决日期和不公布的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布。依法提出抗诉、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匿名下列人员:

(一)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依据本规定第八条处理匿名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保留姓氏,将名替换为“a”;

(二)少数民族名称,保留第一个字,其余用“一”代替;

(3)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用“a”代替;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如果匿名处理后出现不同姓名重复,可以在姓名后加阿拉伯数字加以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码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个人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技术调查措施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应当用“×”号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匿名处理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户籍所在地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保留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存姓名、执业许可证号以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应当写明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居住地的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裁判文书不宜在网上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