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回顾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显著增强。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的期待相比,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一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法律法规未能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 而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和推诿权力的现象比较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罪不罚现象严重,执法体制权责分离、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不透明、不文明现象比较突出,群众对执法不公、执法腐败反映强烈;一些社会成员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利益,阻碍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努力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