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历史表

1948是联合国人权史上极其重要的一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一份宣言性文件,宣言本身起初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需要一套明确的、可执行的国际文件来实施。在通过后的几十年里,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律师认为《宣言》是为联合国会员国规定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国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件,基本上都采纳了《宣言》大多数条款中具体规定的关于个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条款,从而使《宣言》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构想,源于对日本和德国在二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出于同样的动机,该宣言附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有人权法来规范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保护所有国家和和平时期的人民,但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境和战时保护。

根据宪章精神,当时由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宣言,并于194812 10由联合国大会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中规定的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体现在《宣言》中。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落和30个条款。序言描述了做出这一宣言的必要性,其中有三点值得注意:1)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是与生俱来的;2)宣言确认人民有抵抗的习惯权利;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体现在《宣言》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人权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第28条,第65-438段+0);每个人都对社会负有义务,当人们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他们只受法律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实质性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至265-438+0条)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至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宣言,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一是因为它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其内容已被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因而具有可执行性。让我们讨论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份划时代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宣言》在解释《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方面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没有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性意义。宣言首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承认人权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该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等等。3)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宣言》是许多人权文件的理论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和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国际人权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1966两个人权国际公约是以宣言为依据的,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基本上都是对《宣言》的继承、延伸和发展。此外,《宣言》还对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个特点: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阶级、民族、种族和性别差异的基本权利,是世界各国人民平等享有的权利。2)权力内容的抽象。《宣言》的微妙之处在于,它只是抽象地谈论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点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3)宣言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被各国人民和政府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用了上述和抽象的方法,使得宣言的内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发展的巨大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建立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这也为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至《宣言》制定之时,占主导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根植于西方国家的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主要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宣言为了获得广泛接受而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但仍然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此外,宣言只将人权视为个人权利,而忽视和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不符合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或者说不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现实。二战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一个特点是强调和保护集体人权,承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存在上述不足,但《宣言》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件,它以抽象的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也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得到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至今仍是世界人民推动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