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溯源
在与黑格尔哲学法学派的外部斗争和与德国法学派的内部对抗中,罗马主义终于在19世纪发展成为德国法学的主流。
罗马主义学派最大的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有意思的是,过去坚决反对编纂的历史法学派,现在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立场的这种转变,表明萨维尼所建构的(私人)法律体系已经确立。
萨维尼在《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达了历史法学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和语言一样,是民族共同信念的产物;第二,法律和民族的历史有着共同的命运;第三,法律首先是基于民族习惯,然后才是基于法理。萨维尼的出发点是摆脱启蒙的自然法,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然而,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述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萨维尼还有两种法律方法论:历史方法和系统方法。上面所说的所谓程序,只是这两种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律概念的“逻辑计算”来构建自己的“系统法学”。历史法学虽然在形式上强调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际上却怀抱着创造一种极其抽象的理性主义法学的野心。
如果说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六卷本出版,1815-1831)是一部法律的历史研究,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65438+)中,萨维尼利用罗马法概念建立德国现代法理学的信念从未动摇。至于萨维尼是否真的可以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学家,德国著名的私法历史学家威亚克尔评论说:“这只是一种口头上的庇护”,可见是有疑问的。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定律的权威性从未动摇过,他的“权利意义理论”和“领域理论”对民法乃至国际私法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出任普鲁士法律改革大臣。通过1794年普鲁士《一般国家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做了政治准备。
有必要提一下雅各布·格里姆(1785-1863),他执着地坚持和倡导“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这个人不仅作为著名的童话编辑而闻名于世,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比如他的《法律的内在魅力》(发表于1816)就是在法典争论还如火如荼的时候写的一部名著。此外,他还出版了《德国法史志》(1828)和四卷本《普通法判决实录》(1840-1863)。
作为德国法律学者,雅各布·格林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提倡包括法律、历史、语言学等新知识的“日耳曼学”(即“德国法”)。可见,忠实实践历史法学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本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虽然是历史法学派的两派,但在学识和政治立场上,他们都有对立的观点。此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律概念的理论合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信奉“法律的语言化、诗性和符号化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