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委主席负责制首次写入我国宪法。
军委主席负责制为什么要写进宪法?
1982 65438+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这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责任制第一次正式写入宪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责任制的形成,体现了我们建军治军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我们党在建立和领导人民军队的实践中,对军队最高领导权的配置和运用进行了反复探索,不断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丰富和完善了党的军事领导制度,逐步形成了党领导军队的坚强核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后,党的军事领导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成为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关键因素,为新中国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的历史方位发生了变化。要把党领导人民创造的包括军队领导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革命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宪法固化下来。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75和1978的宪法修改了两次。相关法律的表述虽有不同,但都体现了军队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1982宪法首次确认了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标志着符合党情、国情、军情和时代要求的最高军事领导制度的确立。此后,宪法经过1988、1993、1999和2004年四次修改,军委主席负责制的规定从未改变,一直延续至今。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军委主席负责制是严格按照宪法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治军的方略和主张,体现了人民的认同和根本利益。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为我们党牢牢掌握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我们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