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的法理分析
近日,广东“小岳跃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我们一方面谴责18冷漠的路人,另一方面也在反思和讨论,寻找解决摔倒不扶的出路。有人说,从毁灭必须受到立法的惩罚,有人说,有必要奖励那些做好事的人,还有人说,他们应该为那些因为做好事而受到委屈的人提供帮助。这样能解决掉不扶不扶的社会问题吗?
从毁灭的信念可能适得其反。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冷漠的路人受到严厉谴责。一些律师和学者建议,应该严惩自暴自弃者,这不仅可以满足社会救助的需要,还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在我看来,道德的法律化必然有其限度,超过限度的法律要么无效,要么不合理。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和人们的道德水平来看,把自取灭亡的行为定为犯罪,未必能促使人们去帮助有困难的人。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下,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不会让更多的人得到帮助,反而会让更多的人因为得不到帮助而遭受更多的伤害或者死亡。这是因为,在from ruin被定义为犯罪之前,虽然经常出现无人援助的冷场,但中国人的围观也有很强的信号功能。很多时候,一些有德之人,比如军人、学生,很多时候都是靠这个信号去发现有困难的人,去营救他们。如果自取灭亡被定义为犯罪,人们必然会有他们的对策。因为害怕一不小心卷入犯罪,人们甚至不敢看需要帮助的对象,比如摔倒的老人,落水的人。最后是没有围观者,所以需要帮助的人不能通过围观者被有德之人及时发现,导致更多的人因为得不到帮助而死去。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让每个人都没有安全感,从而不仅不能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还会疏远人们。这种冷漠才是真正的人类悲剧。从执法机关的角度来说,从废墟中识别并追究他的责任需要信息支持,而执法机关从废墟中寻找又面临着信息壁垒,这会使制度形同虚设。
很难为那些做好事反对被冤枉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面对问题,有人说要帮助那些因为做好事而受了委屈的人。日前,国内部分律师对连续发生的因救人而被诬陷的案件进行了回应。提议创建“制止冷漠律师联盟”,如果有人主动救人被勒索,律师团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这自然是好事。对于被陷害的人,有帮助总比没有帮助好。但问题是,这有多大帮助?我国救人被诬陷案之所以难判,并不是法律适用难,根本原因在于事实。如果没有摄像记录,没有证人,就很难查清事实,律师在事实中能起到的作用非常小。相反,在事实已经无法澄清的情况下,律师的这种协助,还可能让真正的肇事者受益。所以从案件的性质来看,法律援助在这类案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不会像想象中那么大。
法律必须回应那些设计它的人。
面对摔倒不扶反映出来的社会冷漠,我们该怎么办?对冷漠路人的谴责和惩罚,以及对帮助者的奖励和帮助,能否更好地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我们首先要问,是谁创造了这种冷漠?要解决问题,法律必须回应那些被诬陷的人和真正打人的人。否则,我们现在谈论的只是一个口号。
当然,这种反应的前提是社会要有发现真相的能力。如何发现真相?有记者分析了近年来媒体报道的15起摔倒在街上的老人被“陷害”的案件,发现有6起当事人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其中两起是通过监控录像,4起是通过其他证人。
40%的比例让我非常吃惊。随着更多摄像头的安装,更多目击者的出现,更多真相会被发现,诬陷不成功的比例会在50%以上。这种信息应该广泛传播,并为潜在的制定者所知。当然,光知道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须回应那些诬陷它的人。法律回应也必须在“更多案件的真相会被发现”的前提下发挥好作用。这种回应包括对被诬陷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这种惩罚是必要的,因为被诬陷者的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负外部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以相信,救人不被诬陷的情况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中国必须有严惩被诬陷者的案例。就举一个例子,它对潜在制定者的压制和对民众的启发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执法部门应该积极执法,不应该因为摔倒的老太太可怜或者悔过就放弃执法。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执法才是解决掉不帮社会的关键。“高比例的诬陷不成功+诬陷不成功的法律后果+对诬陷不利的案件”的模式,必然会让潜在的诬陷人不敢冒险。
要查出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除了惩罚被诬陷者,还应采取具体措施,督促真正的加害者主动履行帮助受害人并将其送往医院的义务。因为如果不是他的逃跑,就不会形成这样的社会局面。对攻击者的法律回应可以包括设定严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考虑设定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中必须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撞人逃逸者必须承担受害人三至五倍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还有一种人,就是那些打人的主动送医院的人。因为他们坚信不可能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打人的人,所以假装是好人。这种人在现实中也会存在,只是因为一瞬间发生的事情真相无法被发现,所以没有进入大家的视野。这类人虽然把受害人送到了医院,但他们的否认行为直接导致了公众的冷漠反应,其负面影响更为明显。所以他们要承担比逃犯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当然,与上述被诬陷者的处罚类似,攻击者作为威胁的法律责任的效力也取决于通过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实现的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并且目前有一定比例的真理发现是可行的。(作者是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