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因工作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工伤赔偿应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因此,目前国际标准对“工伤”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1,工伤一般可以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

1.1显性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环境恶劣、条件恶劣、任务繁重或突发事故等原因对劳动者身体造成的伤害。1.2隐性工伤,即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导致的职业病。

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职业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2.1广义职业病:一切因工作环境的危害而引起的痛苦,都属于职业病。注:这个范围太广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2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指工伤保险中提到的职业病。

3.工伤和公共伤害

3.1关于工伤的含义,请参考上面的描述。3.2工伤:与非工伤相比,是工伤的简称。目前,该术语通常用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伤和伤残。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伤和工伤没有区别。3.3两种做法的区别已经消失,认定工伤的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的相关实施办法。注意:工伤和公伤没有本质区别,区分出来显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编辑本段】二、工伤责任的历史发展。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论”。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非责任阶段)2。雇主的过错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取得了一定的胜利,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了“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的无过错责任阶段

19世纪末,随着劳动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确认了“职业危害原理”。由此,工伤责任进入了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阶段。

【编辑本段】三。工伤的类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几种:1.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需要理解和把握的是,“意外”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难”,它包括渐进性的(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如脚手架倒塌、物体坠落和人员伤害等。),而且不要拘泥于突发情况。1.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3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1.4患有职业病;1.5在工作出差期间受伤或发生意外事故且下落不明的;1.6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2.1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3员工原在部队,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3.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3.2醉酒致人伤亡的;3.3自残或自杀。

【编辑本段】三。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赔偿必须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件,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编辑本段】四。工作识别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人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其法定义务。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据此,这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非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这种场合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申请工伤认定,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的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来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按照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并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什么是“适当延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酌情确定和决定。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该周期是预定周期。

(四)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

1.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的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接受或不接受。

1.受理条件:①申请材料齐全;(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③未过受理时限;④申请人符合条件。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不予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调查核实证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出示公务证件;3 .调查核实,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保密义务;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七)举证责任:1。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2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依法应当记住的事项;4.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9)交付和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资料归档

工伤认定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工伤相关资料至少20年。

[编辑本段]五、工伤具体赔偿

医疗费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2、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2.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费由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资损失

(停工带薪期间的待遇)1。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各地规定不一。因工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第一种情况,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将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20个月,四级伤残65438。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工资;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种情况,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向本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满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10%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0年7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大会上透露,从2011、1起,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施后,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可获得60万元的赔偿,接近原来的两倍。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万元,一次性伤亡赔偿金34.6万元。加上丧葬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安全事故死亡员工家属获得了一次性赔偿,平均水平在50-60万元之间。[1]?

非法雇佣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在职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3.职工或者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发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残疾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4.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赔偿基数16倍,二级伤残赔偿基数14倍,三级伤残赔偿基数12倍,四级伤残赔偿基数10倍,五级伤残赔偿基数8倍,六级伤残赔偿基数6倍。5.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情况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职工外出工作时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办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继任单位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6.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措施。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期间,应当优先支付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8.职工被派往国外工作,按照所去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暂停。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编辑本段】六。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2、工伤认定方法。3.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4.非法用工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实施办法。

【编辑本段】七。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

2006年2月28日,65438+2006,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合字第12号文件,即《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受到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是否还可以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的批复》,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受到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赔偿法》获得第三人的民事赔偿”。根据司法解释,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谢明峰(死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死亡,其近亲属除民事赔偿外,可以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