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规定
北京路步行街区域如有调整,调整方案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四条越秀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保障资金投入,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起草并实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区总体发展规划、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协调推进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宣传推广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和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配合管委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北京路步行街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布局、市场运作、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打造商业繁荣、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知名特色步行街。第六条管委会根据需要,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等联合检查行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信息。第七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北京路步行街宣传推广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讯、网络等媒体对北京路步行街进行宣传推广,扩大北京路步行街品牌形象的影响力。第二章历史文化保护第八条步行街地区的历史遗迹(遗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道、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千年古道、改革开放优秀建筑、历史地名、历史趣闻、骑楼文化、广府庙会、西湖花市、岭南美食、古树名木等,都是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
管委会应当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历史文化资源的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
鼓励运用三维测绘、数字化或信息化等新技术对北京路步行街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骑楼建筑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存档,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存储、展示和信息共享。第九条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坚持优先保护、遗址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北京路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执行。
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置。第十条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历史建筑转让或者出租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修缮义务,转让人和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人和承租人保护修缮要求。第十一条管委会会同商务、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老字号经营者给予支持,支持其申报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开展传承活动,管委会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活动协调提供场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