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有哪些分类?

文物的分类方法主要有年代分类、存在形态分类、质地分类、功能分类、属性(性质)分类、来源分类等。

时间分类是一种根据文物制作时间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任何文物都是在一定时代(纪元)产生的,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依据。对同一时代的文物进行分组归类,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奠定基础。

按照我国文物的分类,一般可分为古代文物和现代文物。古代一般是以朝代来划分,而不是以历年来划分,文物也是以朝代来分类的。对于某一件文物的研究,要尽量知道它的绝对年代。古代文物可分为商代、周朝(或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其中,汉魏晋南北朝的文物可以分为具体的历史朝代。

史前文物一般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和新石器时代文物。也有学者区分了中石器时代的文物。

现存形态分类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都存在于某个地方。这里所谓的存在形式,是指文学对象量的动与静,直观的存在与隐蔽的存在,收藏场所中的存在与社会中的分散存在。按照客体数量的动态和静态分类,一般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重要的近代建筑和纪念地都属于这一类。这些历史遗迹一般面积较大,不能或不应该整体移动。它们不能像藏品中的文物一样收藏在博物馆里,被轻易移动。

文物因整体文物而不能或不应整体移动,个别文物因特殊情况可移动。原地无其他建筑,与周围环境无关,不便保护。搬迁后不会影响其价值,但会得到很好的保护。经批准可以搬迁,搬到其他地方。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因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文物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用科学方法拆除,恢复原状。山西芮城县的永乐宫,河北平山县的西柏坡中央委员会旧址,都是这样搬过来的。但是周围的环境不一样。

可移动文物主要指收藏文物和分散文物。有石器、陶器、青铜器、金银、瓷器、漆器、玉器、工艺品、字画、古代文献等。它们小而多样。根据它们的大小和珍贵程度,可以存放在文物仓库甚至文物箱中,并根据存放、研究和展示的需要进行移动和更换,不仅对其本身的价值没有影响,反而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质地分类根据制作文物的材料对文物进行分类。由于所用材料的多样性,根据不同材料对文物进行分类是文物质地分类的出发点。

纹理分类主要用于对古代器物进行分类。这种方法历史悠久。在馆藏文物的分类中,文物的纹理分类较为常见。一般分为:石器、玉器、骨器(包括骨器和牙器)、木器、竹器、青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锌器、瓷器、漆器、玻璃器、搪瓷器、纺织品和纸质文物。

按质地对器皿进行分类也有其不足之处,就是有时候器皿的材质不尽相同,有的主体和配件分别是两种材质,有的本身就是复合材质,所以一定要按照既定的方法来处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所谓某种材质的质感也是相对而言的,指的是主材。至于理化成分的复杂程度,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功能分类将文物按照功能进行分类。文物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遗存,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制作的。任何文物都有它的用处。在文物分类中,通过对其功能的研究,将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归为一类,形成不同的类别。然而,文物的功能与其形状和类型密不可分。形状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形象而具体。功能是内涵,功能是通过形式来发挥的。

具有某种功能的文物,年代和质地并不完全相同。农具有石制农具、木制农具、青铜农具、铁制农具;武器也由石头、骨头、铜和铁制成。这些质地不同的农具和武器,年代也不一样。

这种分类可以把从早期到晚期具有某种功能的不同质地的文物汇集在一起,非常有利于研究其产生、发展和变化,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和作用。对专业史研究有重要价值。

属性分类将文物按照其社会属性和科学文化属性进行分类。用这种方法对文物进行分类时,首先要研究文物的用途和深层含义。比如古代器物中的礼器是用于仪式和祭祀的,这是一种社会属性。明器是古代专门为墓葬制作的各种器物,又称“随葬器”或“联器”。它们往往是模仿各种礼器、日常用具、工具和武器,以及人、牲畜和动物的形象和车、船、家具和建筑物的模型制成的。制作明器的材料有木头、石头、陶器、瓷器等。但其本质属性仍然是“明器”。

天文图、标准表、漏壶、日晷、军规、简易仪器、古地图、镰刀、金银医用针等。,都是直接表现科学技术的物件,可以称之为科技文物,这也是它的属性。

寺庙、器皿、宗教画等表达宗教内容的场所、宗教活动用具和物品,称为宗教文物,是宗教文物。

国家文物、民间文物、革命文物都是按其属性划分的。

来源分类将文物按照来源进行分类。此分类仅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这些单位的藏品都有其来源,主要有:调拨、收藏、遴选、交换、捐赠、发掘。但在实际分类中,这种方法并不常用。各种来源的文物大多体现在文物台帐或卡片上。

价值分类以文物的价值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主要是根据文物的价值。根据我国《文物条例》规定,文物古迹即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纪念地或建筑物,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其价值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即石器、玉器、陶器、青铜器、铁器、金银器、瓷器、漆器、工艺品、字画等。,按价值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文物分类与保存文物分类对文物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文物保存也非常重要。

(1)有利于馆藏文物的管理。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一般将文物按质地分类,主要有利于其单独存放和保存。文物的质地、物理性质、化学成分不同,对温度、湿度、光照、生物(微生物)的反应和要求也不同。这无疑给文物的保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文物藏品按质地分类后,可根据文物质地要求设立专门的文物库房进行存放。显然,如果把质地相同的文物放在同一个库房里,可以根据需要调节温度和湿度。相反,不同质地的文物不可能混放在同一个库房里。此外,可以将藏品中的文物按照质地进行分类,一些文物价值高、经济价值高的藏品可以保存在专门的库房和专柜。

(2)有利于分级存储。根据文物的价值进行分类,非常有利于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比如一级文物必须专柜保管,复制一级文物必须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分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这不仅说明它们的价值不同,也说明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决定,正常的保护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