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收回;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抛荒耕地的,原承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第二,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在办理这些房屋的置换、换证手续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转移登记前,需要换证,完成产权登记的信息。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名下再续办,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
本案中,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为原产权人换发,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在[]名下。原产权人领取证书后,立即与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户口本有记录的,可以提交户口本;更多的时候,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谐音,村民委员会可以出具证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验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
1,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在办理这些房屋的置换、换证手续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转移登记前,需要换证,完成产权登记的信息。
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名下再续办,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本案中,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为原产权人换发,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在[]名下。原产权人领取证书后,立即与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
户口本有记录的,可以提交户口本;更多的时候,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谐音,村民委员会可以出具证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验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的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超面积宅基地登记发证应当按照不同历史阶段,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其土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办理权属登记;从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
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超标面积。另行建房或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现有房屋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当地标准重新进行权属登记。“根据上述规定,作者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协议:1987之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之后建造的房屋,房屋土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规定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入房产面积,应当在房屋平面图上标注,并由申请人签字。
5.房屋位置不清楚或一人有多套房屋。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房号对应证明,并按照统一的现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如果产权人是同一人,可以注销一个房产证;产权人不同的,只要当事人能协商确认权属,就登记。
如有分歧,当事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7、建筑面积和四错。
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邻里、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进行重新鉴定。8.房屋所有人不是集体组织成员。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1]第178号)“已拥有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或者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 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能够提供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搬迁证明,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给予登记。
第三,如何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收回;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抛荒耕地的,原承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四、如何处理土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的问题,要坚持依法规范、维护稳定、尊重历史、照顾实际、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实际情况办理。同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国家并没有出台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来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这一时期矛盾纠纷的解决,要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实际情况来处理。把握以下三点:
1.为“农民”处置土地。
2003年3月1之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调整了“农民”的土地,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收回土地转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应该承认,不能推翻。
第二,如果“农民”的土地已经被收回,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进行管理,应当审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手续合法合法的,应在合同期满后收回;不符合程序的,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土地。收回的土地应根据汽车用地的性质进行处理。
三是“农民”的土地收回后未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民”家庭申请返还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人。
2、农村散养“五保”土地的处理。
关爱“五保户”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自愿关爱“五保户”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农村散养五保户有照顾其日常生活、死后安葬等监护义务的,在本轮承包期满前,五保户的承包土地可由社会监护人代为管理。没有社会人员监护的农村散养“五保”的土地,在其死亡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流动土地性质处理。
3.拆迁户土地的处置。
村委会为完成税费征收任务,将家庭户口迁出本村的农民的土地调整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其他成员正常履行税费义务,无论是否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都应予以认可,不应推翻。
动词 (verb的缩写)土地遗留问题的认定《耒阳市人民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认定的通告》耒[2012]22号LYDR-2012-0001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整治,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郭襄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用地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处理历史问题确定土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未在上级规定的最终处理期限内完成,导致土地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纠正,土地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大局, 并且流失了大量的土地税费,这些都得到了准确的认定和正确的处理。
二、鉴别治疗原则。历史遗留土地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违法土地,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区别于其他违法土地的原则进行处理。三、标准历史遗留土地是指土地所有者前期因* * *行为占用或使用土地,土地所有者未能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 * *行为造成。* * *行为是指市人民* * *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
2.违法经营用地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之前。建设用地和土地使用者在1987 65438+10月1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为历史遗留土地处理。
3.土地所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者使用土地的事实,其他人没有提出权属争议或者土地使用争议。4.土地所有者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将土地类别界定为建设用地。
5.由于种种原因,2004年8月31日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四。处理方法1。凡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在本次申请中将给予优惠,并缴纳相关费用,即商业50元/平方米,住宅30元/平方米。
2.凡被认定为历史遗留土地的,一律以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局建立历史遗留土地台账,办理出让手续,并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等出让事项,接受社会监督。3.因“实物租”开发方式或旧城改造等原因,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管理历史遗留土地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房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按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销售房产税。
动词 (verb的缩写)办理程序* * *宣布所有历史遗留土地必须在一年内办理,到期不再办理。按照一般程序,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用地应当直接出让。
用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照以下程序以表格会签形式办理审批手续:方案编制→规划→土地→市政审批。2012年7月16日。
不及物动词耒阳市人民认定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 *
关于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定土地的通知
雷发2012第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整治,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郭襄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该宗土地为我市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用地。
首先,确定处理历史遗留土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较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历史遗留土地未在上级规定的最终处理期限内处置完毕,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土地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大局,大量土地税费流失。准确识别和正确处理历史遗留的各类土地是当务之急。
二、识别和处理原则
历史遗留土地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违法土地,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区别于其他违法土地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识别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是指土地所有者前期因* * * *行为占用或使用土地,土地所有者未能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由* * *行为引起。* * *行为是指市人民* * *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
2.违法经营用地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之前。建设用地和土地使用者在1987 65438+10月1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为历史遗留土地处理。
3.土地所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者使用土地的事实,其他人没有提出权属争议或者土地使用争议。
4.土地所有者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将土地类别界定为建设用地。
5.由于种种原因,2004年8月31日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处理方式
1.凡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在本次申请中将给予优惠,并缴纳相关费用,即商业50元,住宅30元。
2.凡被认定为历史遗留土地的,一律以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局建立历史遗留土地台账,办理出让手续,并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等出让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租”开发方式或旧城改造等原因,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管理历史遗留土地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房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按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销售房产税。
动词 (verb的缩写)处理程序
* * *宣布所有历史遗留土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期满不再办理。按照一般程序,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用地应当直接出让。用地面积在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照以下程序以表格会签形式办理审批手续:方案编制→规划→土地→市政审批。
2012年7月16日
七。解决农民历史遗留问题的途径* * *根据海南省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问题,落实* * *省长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土地征收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1.清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的各类问题,摸清底数,逐一查找问题原因,建立全省征地和闲置地块数据库。
2.征地遗留案件总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已经造成* * *或者可能造成* * *的,要在今年内解决。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总数的30%以上;换地证书价值超过20%。
(三)2008-2009年工作任务。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的案件总数达到70%以上;收回的土地换权益书累计价值达到60%以上。(4)2010至2011的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2.基本完成土地交换权的收回。
二、工作重点和具体内容本次专项工作分为两个方面:一是1990至2005年期间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征地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闲置土地处置遗留的各种问题,包括* * *和农民* * *和企业这两种矛盾关系。清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遗留问题。
1.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核算与支付。主要清理市县* * *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计算,特别是市县部分重点项目是否存在* * *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至2005年拖欠、截留、挪用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对拖欠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还款;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
2 .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得不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民总数和人均耕地面积;当地* * *征地承诺的招聘安置指标是否落实;是否按照国家政策制定了失地农民安置方案,包括就业培训、社会保障、预留生产用地等。
3.土地征用审批。* * *各级征地审批是否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越权审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未经合法批准私自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市县* *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布一登记”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主要检查征地补偿款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2)闲置土地处置的遗留问题。1.全面摸清与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的各类遗留问题,重点摸清土地数量、面积、现状和农民使用、复耕情况。
具体内容:①土地经依法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仍由农民耕种的;(2)土地被征收、出让后闲置,* * *已被依法收回,但仍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三)通过限期开发或者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再次闲置的;(4)因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丢失或不完整,导致征地补偿款发放无据可查的。2.因处置土地所有者* * *、* *、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引起的问题,重点是查清土地的数量、面积、现状及土地所有者的异议和问题的焦点。
具体内容:①土地原以限制开发形式处置,但因规划约束等原因无法开发利用,导致土地持续闲置;②土地权利人不服依法无偿收回土地或发出土地交换权利书后* * *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3)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转让,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应依法对* * *进行处置。3.土地交易权发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面摸清换地权益总价值和回收金额,找出换地权益金额大、回收金额小、交割与收款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流转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三。工作机制和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林世銮厅长任组长,丁式江副组长。办公室设在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司,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清查任务顺利完成。各市县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根据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行领导分工,分管领导亲自抓,切实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2)加强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