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的历史演变

英国议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5世纪到7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5世纪中叶,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他们利用罗马人离开不列颠后的权力真空,相继征服不列颠,建立了大大小小七个王国。英国历史学家将6世纪末至870年这段时期称为“七国时代”。在这些王国里,“witenagemot”由国王和贵族代表组成。Witenagemot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国王处理国家事务,根据遗传原则确定王国的继承人。

当它发展到诺曼王朝时,威廉一世建立了一个类似于witenagemot的机构,被称为大会议。由僧俗两院的封建领主和国王的直系诸侯组成,每三年开会一次,决定国家的重要事务。由于大型会议机构复杂,往往无法举办,所以在大型会议下搭建了小型会议。小会议是大会议的核心机构,由皇家事务总经理、首席安全官等高级宫廷大臣组成,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体。也称为“指挥会议”。它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前身。

1215年,为了反抗国王的苛捐杂税,贵族们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签署了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国王和贵族的封建权利,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但亨利三世即位后,拒绝了大宪章,于是贵族们又开始和国王作对。1258年,牛子召开了名为“国会”的议会,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应向委员会而不是国王负责,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由于牛津议会将权力全部交给了封建大贵族,引起了市民、骑士和自由土地所有者的不满,为了争取这些人的支持,反叛贵族西蒙·德·蒙特福特于1265年召开了由贵族、市民和公民参加的等级会议,被称为英国议会的开端。虽然后来蒙特福特失败了,但等级会议还是保留了下来。

1295年,英格兰爱德华一世召开了被称为“模范议会”的会议,这标志着三级议会的代表人数由不稳定转为相对稳定。15世纪,英国议会获得真正的立法权。从5世纪到15世纪,权力似乎一直在向制约国王权力的议会转移,但国王仍然拥有实际决策权。国会只有在国王需要时才召集。“在亨利七世统治的24年里,国民议会只召开了7次,而在伊丽莎白一世一生的45年里,国民议会只召开了10次,即使只有几次,国民议会也完全成了王权的工具”。因此,封建时代的国会一般是封建君主政体的附属机构。只有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排斥封建生产方式时,代表大会才能真正转变为一个与资产相联系的代表机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建立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因此它们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只是由于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人们相互签订契约,自愿把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人民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能代表人民的* * *意志,并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众意志的机构,所以它应该处于所有社会权力的最高地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在17世纪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英国资产阶级按照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和法学家的设计,逐步将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的“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方面,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该是最高权力。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对立法权负责。另一方面,议会有权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有权“转移和更换”行政机关,使行政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落实。

资本主义革命后,英国议会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设想的“议会主权”方向发展。1689的《权利法案》和1701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制度,为现代英国议会的建立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巩固和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权。《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的生效或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的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内部维持常备军也需要议会的同意。议会可以自由投票。议会有言论和辩论自由。为了防止国王操纵国民议会的活动,《王位继承法》规定,任何担任从属于国王的任何有报酬的职位或职务或从国王那里领取养老金的人都不能成为下议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议院的弹劾案没有影响。所有法案只有在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治理国家。

第二,使政府(枢密院,然后是内阁)对国王负责,并逐渐转向议会,特别是下院。首先,由于下议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弹劾法案来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因此内阁会尽力执行议会批准的政策。于是他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多数党的领导人加入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一任首相伏尔博就这样辞职,1782年,北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前枢密院的职权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开始从同意议会多数派观点的人中挑选部长。

然而,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之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内阁成员态度、大臣免职等方面仍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往往被迫下台,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不能得到下院的信任,但仍能长期维持执政地位。所以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权还是很有限的,真正的议会主权是在1832年的选举改革后实现的。

从1832到1867,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时期,由于议会和内阁都不在国王的控制之下,而且当时执政党的成员和反对党的成员往往反对本党组建的内阁和首相,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更容易行使“换阁权”。

据统计,从1832到1867,有十个柜子因为对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塌。议会主权实现的另一个重要推动因素是英国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立法权最终战胜国王所代表的行政权。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来实现自己的意志。19年底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必然取代“议会主权”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如果考察一下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宪政变迁,就会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的四年中,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开始加强,其核心标志就是行政权在现代西方宪政框架中达到了中心地位。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议会职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转移到了下院。1832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废除了上院提名下院候选人的权力,从而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转移了议会权力的重心,是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进化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律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需上院批准,上院必须在收到财政法案后一个月内提交英国国王批准。证明一项法案是否为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议院议长。下议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共法案(除了想延长下议院任期五年以上的法案),如果连续三次被上议院否决,下议院可以直接提交国王批准,但前提是第一次会期从第二次会期到第三次会期宣读法案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也就是说,上院最多能把财政法案推迟1个月,把其他法案推迟两年。1949的议会法将上院通过法案的延迟期从2年改为1年。自此,上院失去了否决下院财政法案和其他法案的绝对权力。此外,上议院议员担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几乎是毁灭性的。19世纪初,几乎所有内阁大臣都是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的,而彼得是唯一的下院议员。1911的议会法确认了下议院的政治优势。按照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议院,内阁成员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政府中的贵族只有15 ~ 20人。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转向了行政。首先,议会议事规则正朝着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了紧急决议。根据这项决议,总理有权要求下院将某一问题确定为紧急情况。这项提议未经讨论就付诸表决。从1882开始,这个规则就成为了议会议事规则的一个套路。

在1887中,下议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不能在预定时限前充分审查法案,下议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讨论提交表决。其次,原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逐渐转移到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提出预算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手中。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政策都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内阁决定,内阁从未对政策进行投票表决。

当然,行政集权时代的英国议会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相反,它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供从人民主权到政府权力的法律转换,提供内阁政府立法和政策的权威认同,为政党的合法活动提供制度框架,并作为公民向政府“诉苦”(陈述自己的感受)的必要场所。更何况,到了21世纪,议会还保留了法律上的“议会”。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在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的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国通过了新议会法案,进一步巩固了下议院的权力,确立了现行的议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