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策略比较(下)

各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比较

中国的文化古城保护立法体系采取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制定国家保护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落后,主要是因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相对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构成的三级保护中,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目前,名城和保护区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少,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英国立法体的系列化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对保护对象、保护机构和团体、地方政府职能基金政策等不同层次的历史遗迹、注册建筑、保护区和历史古城的设立都给予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和解释这些法律规定,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导、建设和保护咨询。同时,他们通过制定地方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家立法进行了有限的补充和深化。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和立法参与纳入立法和执法程序。

法国的保护立法体系充分结合了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古迹法》和《马尔罗法》为核心,分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和保护资金的原则内容两个层面制定保护法律。当地政府根据城市的特点和城市规划,制定更加详细、深入、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的国家立法框架和灵活细致的地方立法相结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

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与法国类似,也是采取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中最重要的部分由中央政府负责,而更广泛区域的保护则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来确立。以1966的日本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对象仅限于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和田丽市、樱井市、田原市、半町和奈良县的明日香村,而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不受古都保护法保护,由京都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法规作为补充,如《京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同样,其他城市的类似区域也有立法保护,如《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风貌保护条例》等。这些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保护方式和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确定。日本《文物保护法》中保留传统建筑的地区也是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自己的传统建筑保护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通过选择重要区域作为传统建筑保护的重要区域,将其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围。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本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主,这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虽然各国的立法体系和保护重点不同,但都有以下共同特点:

1.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各自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相协调,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

2.为保护对象提供财务担保是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担保的内容往往不仅包括资金投入的对象,还包括提供资金的机构,甚至具体的金额和比例,都非常详细和落实。英国主要保护法律中的文件大多涉及保护费的规定及其来源;法国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中关于财政补贴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日本不仅在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资金来源,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保护经费的立法保障是各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

3.法律文书的内容操作性很强。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法律文件只是在原则上限制了保护的方法和手段,而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和非政府组织各自的责任和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和违反处罚的规定则更加详细和严格。也就是说,在对保护管理过程本身进行严格控制和约束的同时,赋予了具体保护实践一定的灵活性,这无疑使条例具有了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强的双重特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投资来源

虽然英国和日本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体系和管理体制上有很多不同,但在财政保障制度上却非常相似。它们的共同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资金数额巨大,且逐年增加。

2.以国家投入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的合作,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的资金份额由保障对象及其重要性决定。比如日本,国家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的传统建筑保存区补贴费用。对于《古都保存法》确定的保存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承担20%,而《城市园林条例》确定的保存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3、金融安全与立法制度相结合。对保障对象的财政补贴金额或数量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为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立法保障。例如,13英国从1982到1990的关于保护的重要法律或修正案中,有一半以上明确规定了保护补贴的数额或比例,由此可见,资本担保已成为英国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

4.各种相关政策的制定为保障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筹资方式。如减免税、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彩票、自筹资金等形式。相比较而言,我国在历史遗产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绝对量、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政策的配合和引导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中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开发比较

比较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开发,吸收和利用其成功经验;从他的失败中吸取教训。这对发展城市旅游,使历史文化名城在新形势下发挥优势,促进城市经济增长大有裨益。国内外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都曾拥有过城墙,但如今保留下来的却很少,所以城墙遗址的开发利用是很多城市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城墙保存完好的地方,可以开展环城游等活动,比如Xi安。更多的城市,只有部分地段的城墙、城门甚至一些砖瓦不见了,只能证明城墙的基址。

德国著名城市波恩的城墙建于1244年。德国皇帝分别于1314和1346年在波恩加冕。波恩在18世纪成为当地诸侯国的首都,1949年被定为德国的临时首都。1898年,城市扩建交通道路时,城墙成为严重障碍之一。于是,发展交通的需求压倒了对古迹的保护,城墙成了牺牲品。幸运的是,人们成功地保存了一座城门,并将其从脆弱的交通通道移至邮政总局附近,以供保护和游客参观。波恩的城门在新址重建后才得以保留。今天,邮政总局后面的“星星门”是波恩的必去景点和拍照景点。12世纪中叶崛起的慕尼黑,曾经有一座雄伟的城墙,被彻底拆除,只剩下三座城门。慕尼黑在原址的基础上修复保护了城门,并开放给游客参观。为了让站在街上的城门洞不显得沉闷,慕尼黑在城市的其他地方设置了许多类似城门风格的雕塑,使古城在形式上统一起来。明斯特的城墙被彻底摧毁了。在城墙原址修建了一座环城带状花园,以花草树木为植物造景和娱乐设施,既作为城墙的象征和纪念,又向游客展示了古城墙的宏大规模,还为游客提供了娱乐和休息的场所。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完全破坏了城墙特色形态的城市效仿,其优良效果有目共睹。

古建筑遗址在历史文化遗址中占有较大比例。最有效的开发利用方式是就地修建博物馆、展览馆、微缩景观,或者选择一两个重要的进行恢复重建。夏洛特堡宫是柏林最重要的宫殿之一。建于1695,是索菲·夏洛滕堡侯爵夫人的卧室。这是一座巴洛克式建筑,金碧辉煌。可惜在二战中毁于战火。战后,柏林政府按照原宫殿的相同比例对废墟进行了修复,并将其改造成博物馆,陈列着腓特烈大帝宫殿和城堡的画作等各种历史文物。在博物馆如林的柏林,夏洛滕堡宫之所以有吸引大部分游客的优势,是因为它不仅拥有原汁原味的历史艺术产品,而且原汁原味的建筑形式也是其他博物馆无法比拟的。

Xi旅游总体规划也注重建筑遗址的开发利用。阿房宫和大明宫遗址的利用也提上了日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阿房宫的具体布局无法考证,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主宫位置和结构,选择一个地点建博物馆。大明宫主体建筑的位置、规模、结构概况都比较清楚。以此为基础,开展文化旅游和考古旅游活动,包括五殿、郑玄殿和林德殿,并在遗址旁边修建临时观光设施。全面建设大明宫博物馆的总体思路是将大明宫主宫与唐代长安的游艺厅融为一体,建成充分体现盛唐风貌的综合性游艺厅,使旅游区和汉代长安的微缩景观园林成为安古代文化旅游的标志性公园。

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利用是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产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历史旅游的主要载体。城市文物类型多样,文化形态丰富,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是复杂多样的,但也为旅游开发手段的创新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的局部比较,可以看出,进一步挖掘文物潜力,突出文物特色,以新颖独特的方式展示古代文明,是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的趋势。将古老的遗存与现代生活的追求相结合,赋予古建筑和遗址新的功能和用途,使古城焕然一新,已成为各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文化旅游发展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