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案例,分析刑法中的过度自信和过失。

案例:被告人王,男,某厂保卫科干部。1998 7月4日晚上8点多,王看到几个男同学从他家玻璃窗爬出来往里看。他以为自己在看女儿洗澡。他非常生气,对他们大喊大叫,要把他们赶走。几个学生边走边起哄。王更生气了,回到屋里掏出手枪吓唬他们。当王出来看到学生们都跑了,他放下枪,转身进了房子。结果,学生李被一颗从水泥地上弹起的子弹击中头部,当场死亡。

分析:本案是明显的过失;首先认定是过失,因为王主观上没有故意杀害被害人,但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所以只能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显然不适合定性本案,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犯罪后果的情况下,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王作为一名警卫干部,平时佩戴枪支,应该对枪械有深入的了解,有足够的知识和时间以正常的智力水平分析其对地开枪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分析清楚或分析不够,属于过失性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