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的产权纠纷
1.农民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纠纷,双方应当尊重历史,相互让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成功,最好能签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办公室等受理机关申请处理。办理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附争议土地示意图;相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它决定接受申请,它应在10天内将申请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答辩文件的,不影响裁决。受理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如果乡镇不受理,双方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可以对先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复议申请后,上级处理机关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房,但不得出售、转让或出租,因此法律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民之间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当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有效的,也应当经过法定权限的批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体所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遗赠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或者遗产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