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发展史

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开始,中国的法律历史传承了四千多年,其整体发展脉络和相互渊源、传承关系极为清晰。

但四千多年来,朝代不断更迭,政权反复更迭。

因此,从宏观上看,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也是不同的。

按照发展阶段和风格的粗略标准,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律制度、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

一、中国早期法制(奴隶制法制时代)

中国早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时间上包括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的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本形式,法律不公开。

在中国早期的法律体系中,夏商代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柒建立夏朝以来,夏朝存在了约500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延续了近500年。

商朝在继承夏朝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进步。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和诉讼制度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的五个多世纪中,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指导思想,对老幼犯罪减轻或免除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法律原则,以及“轻刑济天下”的刑事政策,都具有当时世界最高的法制水平,对后世中国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破”,即对西周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进行否定和挑战。

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法定”和要求“法律公开化”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

郑的《祝星书》、邓的《祝星》、金国的《祝星定》都是这场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一般是指从战国到鸦片战争的中国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元前475年到公元1840年的法律史。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就开始有成文法向全社会公布。从此,中国的法律从最初的不公开状态转变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从战国到清末的两千年间,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律规模、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制度”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

根据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整个法律制度传承中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

这是从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

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后半期。

中国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和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来自这一时期。

与春秋时期相比,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立”。

在法律制度方面,

“礼”主要表现在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系,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得以确立。

其中,战国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此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和法家这两个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走向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完全确立的时期。

时间包括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历史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专制王朝,确立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格局和模式。

在指导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论,并在实践中贯彻得很彻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在中国历史上,战国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的理论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实践。

因此,从整个中国法律史的角度来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极其鲜明的。

自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

从这些珍贵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严密。

汉代(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从总体上看,汉代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换句话说,汉代的法律制度在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部分改革,形成了与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体系。后期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学说,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学说。从此,汉朝的法制开始在理论和制度上“儒家化”。

“儒教”之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与秦、汉初的法家法律有所不同。

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也是沿着汉代儒学的方向逐渐发展起来的。

因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3.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快速发展的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动荡时期,包括了从221年曹魏建立到581年南北分裂结束、中国统一的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虽然政权更迭迅速,局势持续动荡,但在动荡的岁月里,法制仍有很大发展。

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学理论也有显著发展。

其次,儒家的具体法律制度得到了加强。

一些重要的制度,如“八议”、“公务”、“十大罪状”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4.隋唐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阶段。

在时间上,涵盖了从581年隋朝建立到960年宋朝建立的时期。

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

夏朝以后,经过近三千年的积累,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已经成熟,各种社会制度也进入了一个相对和谐的阶段。

因此,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巅峰。

这一时期的法制也是如此。

以几千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为基础,隋唐立法技术进一步提高,以唐律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

从法律内容上看,始于汉代中期的儒学合法化进程,历时八百余年,最终在隋唐时期硕果累累。以此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融合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基本完成,儒家的一些基本思想被巧妙地融入成文法典,中国传统社会“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

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唐律》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唐律论》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唐代法律的简要论述,自然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点。

5.元明清。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

在时间上,包括了从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时期。

宋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仍然在隋唐建立的基本框架内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宋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框架仍由《宋刑法》、《大明法》、《大清法》等基本法典决定,但法规、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的、具体的规范作用。

到了封建社会后期,“法”规定了大原则,而“效”和“例”则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

作为大原则的“法”相对稳定,很少修改,而发挥实际作用的附属立法却因为时间和地点的原因而频繁修改。这种所谓“法是来之不易的规矩,例宜善用”(清代朱松《刑案序》)。

这种立法上的变化表明,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

同时,自唐代“安史之乱”以来,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转衰,一些封建社会制度固有的矛盾加剧,导致整个社会制度的扭曲。

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强化专制的方向倾斜。

宋朝的编制效应,明朝的朝臣宦官统治,明清时期流行的“文字狱”,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

此外,元、清时期歧视少数民族、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第三,现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史的第三部分是现代法律制度。

1840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系列侵略和欺凌。

在内忧外患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点是,存在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艰难生长。

一般来说,近代中国的法律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晚清法律的改革与修订。

在中国,习惯上把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清朝灭亡这段时间称为“晚清”。

鸦片战争后,中国从一个独立的国家变成了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

在这一历史时期,* * *虽然表面上维持了对清朝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统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实际上失去了国家领土(如香港),或者失去了司法管辖权(如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

西方列强在中国设立领事裁判权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法律表现。

同时,1840年以后,尤其是清朝最后十年(即1901至1911),清朝被迫进行了大范围的法律改革,引进了大量的近代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

从此,中国的法制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从此,中国实现了从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过渡。

所以清末变法这一部分也应该是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点之一。

2.南京临时时期。

1911年6月,中国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0月1912日,1,中华民国南京宣布临时成立。

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派的领导下,南京临时* * *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时期。

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民国政权,建立了北洋军阀控制的民国北京* * *,人们习惯称之为“北洋* * *”。

北洋* * *是军阀政权。

为了满足各种需要,北洋* * *也开展了立法活动。

这些立法客观上为今后南京市民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4.南京国民* * *时期。

从1927到1949,是* *建立的南京国民* * *统治时期。

南京国民* * *成立后,也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判例和解释,形成了“六法体系”。

但是,* *政权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征。即使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法领域比较规范,但在司法上却极其黑暗,特别是在特别法领域,采取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中国法律史的通常体系中,1921年后中国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法律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 * *在各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留下了许多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