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改革后的变化
导读:新修订的《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修订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几项重大改革非常具有可操作性。与1998年的旧消防法相比,新消防法的实体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以下仅选取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七大变化(①全体公民都是责任主体;②增加15类违法行为;③明确中介法律责任;④加强对农村消防派出所的监管;⑤强化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命令火灾受害者停止;⑤拓展紧急救援功能;⑤解决火灾赔偿问题,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政策和案例进行深度解读。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责任主体。
总则规定“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此时,新消防法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度。
②增加15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处罚。取消处罚“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增加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范围。
(3)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明确中介法律责任。
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予以公告。依法委托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派出所参与消防。
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城镇。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火灾数量多、损失大、人员伤亡高,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⑤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责任。火灾受害者并未停产停止使用。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停工或者停止。
⑥拓展应急救援功能,政府提供装备等保障。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是党的17代表大会的要求。考虑到公安消防队在现役体制、装备和训练管理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特别是在汶川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⑦解决火灾赔偿问题,鼓励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赔偿补偿不到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新消防法指导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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