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那云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那云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那云名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那云镇保护管理范围为:以孟连傅玄部为中心,东至南雷河,南至城西路,西至芒盘路,北至南雅路,总面积73.2882公顷。第三条凡在纳云镇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那云镇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傣族历史文化特色、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并将那云镇的保护和管理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纳云名镇保护管理资金,用于纳云名镇的保护管理,资金由政府预算和社会捐赠组成。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纳云名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纳云名镇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纳运名镇保护规划和保护性详细规划;

(三)管理、维护和建设纳运镇公共设施;

(四)负责纳云镇古建筑、古树名木、古井的登记、建档、挂牌保护;

(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南云名镇的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族文化的发掘和整理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自治县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文化、环保、广播电视、旅游、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和那云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那云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纳云名镇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展览,生产经营民族传统工艺品。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纳云镇居民使用电、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第十一条南云镇保护管理范围内,下列建筑设施和自然景观为重点保护对象:

(一)孟连傅玄部;

(二)传统宗教场所;

(3)傣族传统民居;

(4)古井、古道、古树、山脉;

(5)龙血树和原始森林。第十二条那云镇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应当符合那云镇保护规划,突出傣族传统建筑特色,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物,应当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纳云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纳云镇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新建的电信、电力、电视和给排水管网应当埋设在地下,原有的架空管道逐步改造成地上管道。第十四条纳云镇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

(二)放养牲畜、家禽、宠物,乱排污水;

(三)在建筑物上刻画、涂抹、张贴广告;

(四)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堆放粪便;

(五)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等。;

(六)土、砂、石;

(七)移植古树、猎捕野生动物;

(八)损坏古建筑和古树名木。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纳云镇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房屋或两层以上建筑物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