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哪一年实行法治?
1999.1999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了1982宪法,从宪法上确认了法治和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依法治国是我国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4.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6.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