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哪一年实行法治?

1999.1999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了1982宪法,从宪法上确认了法治和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依法治国是我国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4.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6.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