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根据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亲属之间犯罪的定罪量刑制度是
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亲属相害”是身份的一部分。之所以纳入身份的内容,是因为对于不同的犯罪主体,对于亲属之间的侵权案件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亲属相害”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非常小的知识点,却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的强大基础。亲属之间的犯罪有很多种,如人身伤害、财产侵害、性犯罪、诬告陷害、遗弃、妨碍自由等。这里主要介绍前三种。
(1)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
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对生命健康的侵害,包括伤害和杀害。在中国古代刑法中,这种行为是严格区分辈分、年资、亲属关系来定罪量刑的。早在夏、商、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将亲属间的不孝行为定为最严重的罪行,并施以最严厉的惩罚。《商专利》说:“袁恶虽大,而你不孝,不友善。”这句话的意思是,对父母兄弟姐妹犯罪的人必须受到严惩。这种行为在中国古代刑法中被列为重罪。
唐朝的法律是中国历代法律中最完备的,其后各朝代也都是以唐朝的法律为基础的。《唐律》中规定,两者之间,因尊重他人而犯下卑下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犯下卑下行为不仅是犯罪,而且是最严重的犯罪。尊敬的亲人伤害卑微的亲人,处罚较轻,关系越密切,处罚越轻;如果劣等亲戚伤害了尊贵的亲戚,惩罚会更重,关系越密切,惩罚越重。关系的亲疏是根据“五服”来确定的,战败、崔子、大成就、小成就、回忆的关系由近及远。
夫妻关系也是一种血缘关系,自古就有。按照唐律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犯罪也是尊卑关系。夫妻之间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丈夫重于妻子;妻妾之间若有犯罪,妻轻于妾。唐律甚至规定,丈夫误杀妻子,法律不会追究其责任。
(2)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
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主要体现在亲属之间的盗窃,唐律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同居亲属之间盗窃的处罚相对较轻,但也就100棍;但对于分居的亲戚之间的盗窃,处罚相对较重。唐律对于亲属间的财产犯罪也考虑两者的地位,处罚原则与亲属间的人身犯罪相反。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关系越远处罚越重。这种做法符合普通大众的接受程度。毕竟亲人之间有很深的感情。受害者的亲属其实并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因为轻微的财产侵害而受到惩罚,大多数人也不太认同亲属之间的这种行为属于盗窃。他们倾向于将其视为家庭问题,在内部解决。
(3)亲属之间的性犯罪
中国自汉代以来一直被指责为“禽兽行为”,严惩亲属间的强奸和通奸。《唐律》中还规定,对亲属间的奸淫奸淫要从重处罚,并规定强奸亲属及其妻子、同父异母的姐妹,以及年龄在2000里以上的妻子和前夫的女儿,会造成伤者滞留。强奸妇女、孙女、母亲和祖母是“圣人之言不可及”和“法律之书不可及”的,罪行更重,大约全部会被斩首。从这个角度来看,亲人之间的性犯罪,关系越密切,处罚越重,甚至死刑。与普通人之间的性犯罪相比,惩罚是非常严厉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古代的人们非常重视伦理道德,认为亲人之间的性犯罪是违背人伦的,是不可原谅的丑恶行为。因此,我们应该用最严厉的惩罚来试图遏制这种行为。
2.“亲属犯罪”不同处罚的理论基础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中国古代刑法因为亲属身份的不同,对同一行为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和处罚,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可接受的。但不管现代法律人的眼光如何,从古代人的立场来看,它还是有其存在的依据的。虽然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众多,春秋战国时期也有百家争鸣的盛况,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对古代社会的影响最为深远。所以儒家思想也会渗透到中国古代刑法中。本文所涉及的“亲属犯罪”不同刑的刑法思想,多以儒家思想为基础。
(一)严格的封建阶级制度
等级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说到等级和特权,首先想到的是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底层的人不断受到上层统治者的压榨,没有社会地位。但是,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这里,也存在于家庭和亲属之间。我们非常熟悉的“男尊女卑”、“不娶从父,娶从夫,嫁从子”,这些都反映了中国古代家庭中的不平等等级现象。
封建社会的家庭是以“父权制”和“男权”为核心的,所以在家庭中,子女应该完全从属于父母,妻子应该完全从属于丈夫。这种观念也是深入人心,大多数人都没有质疑过。所以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中国古代刑法,就是受了儒家这种阶级制度的影响,对处于家庭核心的一群人给予特殊的保护。然而,当一个在家庭中处于卑微地位的人侵犯了一个受人尊敬的亲戚时,他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甚至是死刑,因为他“越轨”和“不服从”。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中,出现了“亲属犯罪”不同刑的刑法理念。而这种刑法思想也进一步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
(二)对“孝”的终极尊重
中国传统的“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之一。这种对“孝”的提倡,在有关中国古代史的文献中随处可见。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身有皮肉之伤,父母不敢损,孝至大。”和“父在那里,看着他的意志;父亲没有,观察他的行动;三年不改父之道,可谓孝顺。”古代甚至还有终极的“孝”,比如“君欲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这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却是非常受尊重的,人们的言行也深受其影响。
所以,在中国古代,如果一个父亲想杀自己的孩子,他会因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很大程度的豁免权。如果父亲是因为父母不孝或不听话而杀了孩子,在古代可以免于处罚。中国古代刑法有“十恶”,其中“不服从”就是殴打、杀害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同时“十恶”也包括在内”。古代统治阶级基于对孝道的极度推崇,将这种殴打、杀害父母的行为,甚至是“不孝”行为定义为“十大罪状”。在中国古代,对“十恶不赦”的惩罚可以说是最严厉的。犯了“十恶不赦”的,一般不准“官”或“八辩”。罪犯几乎被处决。
(三)伦理观念对古代刑法的渗透
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伦理观念非常强的社会,所有的人都被伦理观念所束缚。当然,社会地位越低,约束越大。有许多伦理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而且被现代人广泛遵循,这就是为什么古代刑法对亲属之间的性侵害行为严惩不贷,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行为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无论是中国的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人们都非常保护和珍惜家庭之间的亲属关系。亲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是彼此相处的模式。所以,当性犯罪发生在亲人之间时,人们是无法容忍这种行为的,这种行为不仅会伤害受害人的身心,还会造成亲情的破裂,产生无法愈合的伤痕。基于维护家庭名誉与和睦,古代刑法不仅严惩亲属间的性侵害,也严惩亲属间的通奸。
以上,我们介绍了从古至今,家庭是我们每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环境。家庭中亲人之间的感情胜过世界上任何情感,主要是血缘关系。基于这种观念,中国古代对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特别是劣等亲属伤害自己尊敬的亲属时,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同样,基于这种观念,古代刑法对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也给予了他们非常宽容的态度。人们普遍认为,亲人之间“血浓于水”,亲人之间的亲情最重要,金钱毕竟是身外之物。普通人不愿意因为一些财产纠纷把亲人送进监狱,接受惩罚。所以,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伦理,中国古代刑法思想对亲属之间的犯罪给予了不同的、或严或宽的法律评价。
3.对“亲属犯罪”不同刑罚的思考
(一)平等原则的实施使得现行刑法摒弃了不平等的处罚方法。
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借鉴和吸收其精华,以促进现代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以上论述了亲属之间对人身犯罪的不同处罚以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中国现代刑法的发展中,加入了“平等”的概念。我国刑法原则中明确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是我国规定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这一原则纳入了法律。所以,在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受人尊敬的亲属伤害或杀害劣等亲属的案件,刑法评价为无罪。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两人之间的特定亲属关系有时是刑事判决中需要考虑的对象,有时会影响量刑的轻重,但因为是受人尊敬的亲属关系而完全免除处罚的现象并不存在。
这种进步既是向西方国家学习的结果,也是中国古代刑法研究和反思的成果。中国刑法的发展既是对外国的移植,也是对中国历史上优秀法规的继承,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中国古代刑法的这种不公正的刑罚方法,在当时的社会中有其原因和根源,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开放,人们思考了这一规定,看到了它的不足,进而抛弃了它。
(2)古代刑法中亲属间财产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在古代,法律对亲属之间的“盗窃”一般给予较轻的评价,亲属越亲,处罚越轻。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这其中也有社会原因,反映了人们对家庭和亲情的维护。这种心理不仅古代有,现代社会也有。即使在今天,亲情仍然是人类最重要的情感,大多数人会因为亲情而让步或原谅,从而维持家庭的和谐。中国古代对亲属之间“窃盗”的特别规定,正是考虑和照顾了人们的感情,反映了人民的意愿的规定。
在中国的现代社会,亲属之间仍然存在着“盗窃”的现象,而对于这些非债务纠纷,大多数家庭都不希望自己的亲属因为这样的行为而入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件也是可以考虑的从轻情节。中国的现代刑法在这个问题上对古代的规定有很好的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438+号。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和社会上犯的不一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所谓‘近亲属’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但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根深蒂固,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与外人勾结盗窃家庭和亲属的财物,严重影响家庭和亲属的安宁。其他家属或者受伤害的亲属坚持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现代刑法既借鉴了古代刑法的相关规定,又吸收了其精华,对其作出了更加细致、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