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和广东省的盐政都是什么样的官员?

清代盐政是五品官。盐政,全称是“巡察盐政监察建议”,简称巡察盐政建议和盐政。御史是五品官,但盐巡御史属于钦差使节,地位更高,是三品出身的运盐使节的上司。这种现象在清朝的官制中也是比较特殊的。盐政由都察院监管,名单报皇帝任命。

盐政总经理主管本地区盐务法令,是本盐区最高盐务长官。管辖盐省的运盐使节和盐法,负责巡视监督盐官和盐务,审核调整盐价。盐策的权力很大,有单独的写问题权。盐政的变化可以直接上报皇帝请示。盐政衙门没有下属官员,只有簿记员处理公文或雇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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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的盐政,沿袭明末的纲法,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业专卖制度,称为官督商销制。清初沿袭明朝旧例,派巡抚到宰相第一区盐政,后改为各省巡抚。其他运盐处、支处和盐处的设置和职责与以前一样明确。

二是道光十一年,两江总督陶澍在淮北废除纲法,改用“票法”,依据的原则是:要增班,先要卖得好,要私卖,先要减费,要私卖,先卖得好,再增班。盐政的弊端一如既往,官员视商为利益,视商为护身符,与商勾结,所以坚持抵制改革,直至灭亡。史称“专商积弊,始于清末”。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食盐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