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管理局的历史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了史无前例的经济改革。此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这也促进了香港和澳门的经济发展。正是由于这种良好的经济环境,再加上当时主政澳门的葡萄牙政局稳定,澳门才最终得以利用这些条件,逐步成长起来。

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当时的澳门行政当局充分认识到建立适当的金融监管框架的重要性,在1980中设立了澳门发行人1,对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和其他信贷活动进行监管,以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澳门发行人不仅负责发行当地货币,即澳门元,还负责管理官方外汇储备。事实上,它们扮演着准中央银行和货币局的角色。

监管法律方面,1983修订《银行法》,同年8月3日通过并实施。11年后,由于银行业的迅猛发展,一部新的银行法即《澳门金融制度法律体系》应运而生,并于1993年7月5日正式颁布实施。在保险监管方面,根据保险业的发展,有关法律也分别于1989年2月28日、1989年2月20日和1997年6月30日实施或修订。

由于建立了适当的监管机构和及时的立法和监督,银行和保险业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显著发展。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澳门政府也认识到有必要明确界定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就这样,1989年7月1日,澳门货币汇兑监理署正式成立,并被赋予明确的职能和行政、财务、财产自主权。

1999 65438+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为符合一般惯例,澳门货币汇兑监理处更名为澳门金融管理局3,但其原有职能和权责不变。此外,自2000年4月1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澳门金融管理局管理储备基金。

澳门金融管理局除了根据现行法律监管本地货币和金融市场外,还就如何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增长,实现其长期稳定和发展,向特区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为将澳门发展成为金融服务中心,澳门金管局开始进一步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引入国际最佳操作方式。此外,澳门金融管理局还负责监测澳门货币的对外流动性,确保其完全可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