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的问题

税收,历史上也称租、税或税,是国家的产物。税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称之为“起源”。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税收起源于国家的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最终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税收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范畴,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一、税收的起源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国家和起源而产生的。夏朝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国家,税收的雏形始于夏朝。有比“夏宫”更早的税收原型吗?《史记》:“夏,备贡。”这可以追溯到高辛时代。高辛的家族帝喾是“五帝”之一,据说是公元前26世纪至21世纪黄帝的曾孙。帝喾是一个真实的人!据《中华食典》第110卷《税务部》记载,古代有两个税种,其中一个是“帝喾高辛的郑凡统一税”(即深圳的深圳),“统一税”列入税务部,可见帝喾时代各税种都有雏形,距今已有4000多年。

有人质疑古代没有文字,很少用文字记录税收。孟子关于税收的论述也是后来写的。孟子生活在公元前372年到公元前289年,是东周战国时期,距离夏朝1500多年。这种讨论的依据和准确性是什么?更何况,1500多年过去了,三代人的税负“其实什么都没有”,10%的税率还没变?可信呼!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 * *一起劳动,* * *一起生活。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农业发达,畜牧业和原始手工业出现,社会分工产生,劳动生产率提高,开始有剩余产品。从此出现了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私人占有,出现了贫富差距,直到出现了阶级。为了把阶级利益的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的“秩序”之内,就需要有履行这种社会职能的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于是出现了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的雏形。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变革的推动,原始社会后期发展为奴隶社会。尧舜退位,传宗接代。他的统治和国家的起源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强化,这就是国家的雏形。

税收起源于国家的起源。国家不从事物质材料的生产。为了履行其社会职能,它提供了物质基础,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这就是税收。至于税收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税收反映国家的经济存在。税收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不是别的。”恩格斯对此也有阐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公民必须支付费用——税收。税收在以前的氏族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已经非常熟悉了。”可见后人对历史的追求也是基于此。中国的税收起源于4000多年前,应该是可信的。

中国的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到奴隶社会,形成于奴隶社会晚期到封建社会。从起源的不完全形式到完全形式,税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历时1600多年。

在中国税收史上,有很多名称,一般称为“税”。

在“福”字上。古代军事和战争的征用是“赋”,与后世的土地税不同。后来的“一鞭子法”和“摊(兵役)入地”,把按人、按户“税”改为按地、按亩,形成了后世的田赋制度。赋由"被"和"无"两个词组成。“北”是钱的意思,“北”字代表钱。贝壳在古代是用来代替货币的,但时至今日,具有价值因素的汉字多由“贝壳”二字组成,如买卖、作赔、贵贱等等。“武”字字典解释,军、掷为“武”。武装力量、武器、武术等。根据历史资料,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突发事件,发生不稳定、不安全等事故。人民向国家交“壳”后,国家形成武力来保卫和保护人民的安定和安全,让人民安居乐业。中国汉字的形成主要是象形文字,在其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音义”的含义不断融合。“税”由“粮”和“汇”两个字组成,其中“粮”是指农产品,而在古代,真正的税主要是从土地上收获的粮食。那些“交换”的交换,就是交换。人民把自己生产的粮食交给国家,换取国家对人民生产生活的保障。

对古文字的解释,多是后人的推断和理解,限于史料,难以回归其本意,解释上的分歧在所难免。中国税收从起源到现在经历了几千年,不断改革发展,可见有因果关系。用现代义务对应权利的概念来理解古代“税”的解释,也是颇有道理的。我国历代统治者苛捐杂税,义务与权利不对应,导致农民抗拒税捐和统治。农民运动和农民战争成为改变王朝、推动封建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二,税收的发展

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奴隶社会的三种不同的赋税形式,即“夏贡”、“宓尚”和“车胄”,反映了赋税的发展变化。春秋时期鲁的"始税亩"开创了中国的田赋制度。秦变法,实行“慷慨多税”的改革,实行“少官、少税、少繁税”,使秦富强,为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唐朝实行“租庸调”制度,促进了盛唐的经济发展。中唐“两税法”中,地方税、户税、杂税合并为夏、秋两季征收,不分户、户,也按贫富等级征收,以适应农民的承受能力;明代“一鞭法”(原称“一编”),地主士绅激烈兼并土地,农民失地越来越多,财政枯竭。他们改革了税役一体化,并按亩征税,以银支付,简化了手续。商品货币的发展引发了明代由物资税向货币税的重大转变。清初社会稳定,农业发展,农民人口增加,土地匮乏,不堪重负。为缓和矛盾,宣布“人口将育,永不给任何税”,“地土合一,地土分散”,取消人头税,取消地主士绅特权,发展农业,增加财政;民国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军阀割据和连年混战,国民党内战不断,抗日战争爆发,长期处于战乱和政治不统一的混乱状态。是中国历史政治最黑暗的时期,是经济最困难的时期,也是税收最混乱、负担最重的时期。在国民党统治区,土地税层层翻倍,四川等地已征收多年。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民怨沸腾,不堪其扰,讽刺国民党“万税”。

中国社会主义税制的建立和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废除解放区的税制和新解放区使用的旧税制,按照“同一纲领”制定的国家实行税制的原则执行。除农业税外,征收144种税,其中不征收工资所得税和遗产税,以后征收契税;1953税制修正。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后,根据“保证税收收入,简化税制”的精神,合并税种,对货物从生产到销售一次性征收商品流转税,简化货物税的税目和税率,改变营业税缴纳环节;1958税制改革。1956年,中国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按照维持原有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合并税种,试行“工商统一税”,降低中间产品税,适当调整税率,统一全国农业税制;工商税务试行1973。“十年浩劫”期间,在“拼、批、改”的口号下,按照“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方式,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的原则,试行“工商税”,对国有企业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1984工商税制改革。根据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应将单一税制改革为双重税制,开征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等17种税种,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1994再次改革税制。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接轨的新形势,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放权、理顺关系、保障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扩大增值税,实行税收抵扣制度,对高消费产品开征消费税,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地方税。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终于建立了适合国情的税制。

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几个世纪的经济高度发展,税收也跟着改革发展。税收制度越来越复杂,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一些国家,公民为了正确计算税款,需要聘请税务顾问进行纳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仍然能够快速发展,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制一定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第三,税收的消亡

税收最终会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亡。有些人认为现在谈论“税收的消亡”为时尚早!历史和现实不断向人们揭示这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个多世纪前,法国工人阶级于3月18718日在巴黎发动起义,并于28日宣布成立“巴黎公社”,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公社试图通过分配社会产品来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和税收职能,但仅仅存在了60天就失败了,公社的理想成了泡影;80多年后的1958年,中国一哄而起,成立了集行政与社会于一体的农村人民公社,试图取代基层政权,成为走向* * *资本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 *带生产,* *带消费的做法,公共* * *食堂,免费餐,一时风靡全国。最终由于生产力低下,公社产品匮乏,经过不断调整,名存实亡。1978被家庭承包制取代,80年代就不存在了,60年代“十年浩劫”期间,* * *之风不断吹,还吹到了税务战线。据传朝鲜、蒙古、阿尔巴尼亚等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废除或将废除税收,国内外“无税论”、“不征税论”一时甚嚣尘上。在国内,在“不破不立,立于其中”和“斗、批、改”的口号下,税收受到了冲击。去哪里!在此背景下,1971,天津开始对集体企业实行一税一税率两税的模式。1973年,根据“合并税种,简化税制,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制”的天津模式精神,工商税在全国推行,简化为单一税制。再加上“文革”风暴的影响,税务机关相继合并,人员精简,权力下放。当时南通市政当局只留我管理税务业务,“税收无用论”和“税收消灭论”盛行一时。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9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高度重视税收工作,需要用税收集中财力,调节经济,为经济快速发展服务。税收不能消亡,而是应该加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税务机构建设不断加强,多次大招税务干部,税务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税收收入进入了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

税收和任何事物一样,始于起源,发展之后必然消亡。在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税收。恩格斯对此作过精辟的论述:“将来,随着世界上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私有制和阶级的彻底消灭,国家也会因丧失职能而逐渐自行灭亡。”税收也会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亡。税收的消失和它的起源一样,会经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

* * *产品主义是我们* * *党员的崇高理想,但现在将是遥远的未来。为此,邓小平曾指出:“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不懈努力。”我们今天所走的每一步,都是为了* * *产品主义的实现而努力,也是为了加速税收消亡的进程。

中国税法正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和狭隘,走向国际化,这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发展,税法开始改变过去按所有制地位分别立法的局面,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的利与税的关系。税率的结构和水平已经大大简化和降低,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律已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甚至在对外资企业较为敏感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也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进行了调整,比如将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降低到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世贸组织的规则体系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化的趋势。虽然大国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和妥协,但这种制度无疑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虽然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利用世贸组织现有规则融入世界多边经贸体系,参与各种谈判,使其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是必然选择。中国选择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认同世贸组织奉行的规则和理念。这种选择对税法的影响是,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的进一步深入,税法的国际化倾向会越来越明显。

税法国际化并不意味着税法所代表的主权因素在WTO体制下不复存在。相反,税法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一种方式。其核心内容是税法应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全球流动与合理满足本国特殊需要的关系,在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等方面充分吸收国际税法实践的有益之处,为我国税法的完善服务。

加入WTO后,中国税法的国际化应该是长期规划和短期整合的统一。长远规划是顺应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我国税法在实现国内效率和公平的同时,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如果我国税法在观念上固步自封,在制度上牢固确立,就可能达到计划经济时代获取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经济的特殊效果。然而,在WTO体制下,无论是对税收的渴望还是对经济控制效果的追求,都不得不开始重视国际经济和政治因素的作用。不难想象,一项原本旨在实现税收最大化的增税措施可能会因为国际资本的转移和国内资本的外逃而半途而废,一项旨在吸引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可能因为投资者母国不提供税收优惠而失效,甚至可能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扭曲和WTO体制下的贸易争端。因此,中国税法的发展首先应该从理念上嵌入国际视野,重新思考全球经济资本流动背景下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客观效果,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和狭隘。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协调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体现。通过积极的、前瞻性的、正面的国际合作,逐步消除中国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差距和摩擦,以开放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加入税法合作的国际实践,将是中国税法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中国税法近期与国际接轨,就是要在保持现行税法整体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税收征管制度和实践的透明度,调整与世贸组织原则和国际税收惯例相抵触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立法,尽可能与世贸组织主要成员的现行税收制度相衔接,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无论是长期规划还是短期整合,都需要在权衡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从事研究和实践。基于此,积极参与国际协调是中国税法的必然选择。中国税务界对国际税收协调进行了研究。但是,他们对它的定义相对狭窄,认为它只与财产税有关,而与个人税无关。它是指相关国家之间在税收事务和税收制度方面的相互合作与协调,主要以关税同盟和关税约束的形式出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值得商榷的。税法国际协调的基本含义是,各国在坚持本国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或共同利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合作进行税法建设,求同存异,缓解或尽量消除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冲突。因此,税法国际协调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税,还包括个人税;既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也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税法国际协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签署和实施。中国加入WTO后,与其他成员在税收制度上的摩擦和冲突会越来越多。虽然WTO对各国的法律改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在国家利益的制约和驱动下,这一过程将是漫长而复杂的,尤其是在许多WTO没有提出具体要求的税法领域。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WTO体制下中国税法的变革,包括税法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税法国际协调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

WTO对市场准入的要求反映了时代的变迁。与这一过程相一致,一个国家的税法改革也应该是渐进的。市场准入本身的法律意义就体现在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的宏观把握和控制上。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一些需要国家保护和支持的行业可以有很长的调整期。反映在税法改革上,意味着税法国际化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需要一步到位。税法的设计仍应基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并能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没有这种考虑,单方面追求税法的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税法应充分利用WTO框架内各种协定规则的例外安排,为国内企业提供一定的周转时间进行调整和应对。虽然税法设计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影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除此之外,还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体现税收的非中性作用,通过差别税收待遇和税收杠杆实现经济公平和发展的目标。

第二,法治化趋势

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作为人治的对立面出现的。千百年来,中外思想家围绕法治的目标和内容进行了艰辛的思考和探索,以求科学理性地理解法治的本质含义。这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追求,就像人类通过现代民主革命和法律改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法治状态,但仍然无法停止追求更加科学完善的理想境界。法治是人类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和现实追求。在正义、平等、人权、自由等价值观的指引下,法治理论层出不穷,但只会升华到更高的层次;虽然法治的实践有各种形式,但它是对人性弱点的不断克服和限制。法治与其说是一种设计好的制度模式和秩序状态,不如说是人类为追求美好生活而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正是这种价值观,成为人们制定法律的标准,成为实施和遵守法律的指导思想。

我国加入WTO后,税收法定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追求和实践上,既体现了法治的形式价值,也体现了法治的实质价值。国家向其管辖下的人民征税,人民有纳税的义务,这是古今中外一致的规则。只是古代国家的主权掌握在君主手中,征税权自然属于君权范围。税收的征收和减免是基于君主的命令。到了近代,民主思想泛滥,国家主权逐渐从君王手中转移到全民手中,征税权也由全民持有。在西方税法的历史演变中,围绕着与国王争夺税权逐渐形成了“无代表权不征税”原则。也就是说,所有的税收事务都应该由全体公民来代表。它通过宪法程序成为法律,作为征税的基础。为了保证税权属于全体公民,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除非有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开征新税、修改或废除旧税。除非有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免除任何人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对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意见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WTO规则体系中确立的贸易规则透明、法律统一实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等原则,其实都可以在税收法定主义中得到体现。税收要素是否合法或明确。征税程序是否合法,只会强化透明原则,而不会削弱。因为这里所谓的“法”,一般是指狭义的“法”,即最高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也必须经过特别授权,才能就一些具体的、次要的税收问题进行立法。这大大提高了税法的效力水平,使得税法的透明度问题可以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下解决。如果未来我国能够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税收法定主义无疑将成为判断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一切抽象行政行为合宪性的重要标准。即使采用普通行政诉讼制度代替税法违宪审查,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将对WTO确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实施大有裨益。至于保持税法在全国统一实施的问题,一方面,国家需要调整区分税收地区和行业的宏观政策,修改与WTO明显冲突的国内立法,以避免中国违反承诺的义务。另一方面,税收法定主义也会对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产生很大的制约作用,比如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开征新税,地方税收立法必须执行,地方政府无权减免中央税收,地方税收只能依法减免。因此,税收法定主义是中国入世后必须大力加强的课题。

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税收法治精神,除了税收法定的内容、明确的依法征税要件和明确的效力范围之外,长期以来一直以正义、公平、民主、自由等法治的实质价值为其历史和逻辑前提。从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中不难看出,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始终是对税权的限制,而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就是依法行使权力。因此,税收法定主义“构成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依托,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主导和核心作用。“这里的‘法’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法,体现了正义和平等。人权等价值观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在形式上,税收法定主义可能只是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要求税收所依据的法律应当是人民按照代表程序制定的法律,自然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不幸的是,中国通过加强税收法定主义来建设税收法治的目标在短期内仍然无法实现。目前,不仅形式上的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要求予以满足,而且税收法治实质价值的实现也滞后于我国当前的民主宪政建设。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税收法制化趋势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加强:

1.规范授权立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虽然由于经济转型时期税制的频繁变动,为了保持法律的适应性,确实有必要采取授权立法,但在我国的税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农业税条例》之外,都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命令和指示。因为这将为行政权通过税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自由提供不受限制的途径。任何国家都很难通过自己立法和执法来保证其内容的公正性和程序的缜密性,这只会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税收要素法定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范围和内容,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毫无疑问,不加限制地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是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授权立法只能限于个别、特定的委托,特定、个别事项只能在税收要素合法、明确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进行补充和细化。如果立法机关不履行职责,将部分立法权无限制地转移给行政机关,也是违反宪法的。

2.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从“合宪”的角度推进税收法治化。无论是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还是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是否在现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所代表的宪法司法化趋势必然是包括税收在内的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违宪审查制度将通过个案审查使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稳步确立和加强,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将被宣布无效,这将不再简单地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而成为活生生的实践。虽然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最高准则,但如果不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即使违反税收法定主义也很难纠正。因此,要求对宪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方面确认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写入宪法。我们认为,通过这一制度设计,不仅可以充分实现税法的形式价值,而且可以保证税法的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实质价值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虽然我国宪法现已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监督权和解释权,但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如主体资格、受理部门、受理条件和审查标准、审查和解释程序、时效和期限等,难以操作。通过专门立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其他国家的税法我不太清楚,也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