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至1954。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中央国家机关制度的初创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闭幕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和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事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主管全国军事事务的最高机关;组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在中央和省之间,还有大行政区一级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

1954到1975

中国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一个常务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NPC常务委员会一起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根据1954宪法建立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在十年动乱中遭到践踏和破坏,处于半瘫痪状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久未召开,大选不能如期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空缺已久;国务院职权弱化,以党代政的情况突出。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军委办公小组控制了国家的大部分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名存实亡,最高人民法院也遭到严重破坏,等等。

1975至1982

1975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制度的规定有许多新的变化:一是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期由4年改为5年;减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NPC常委单独成为集体元首;二是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编制,从而废除了国防委员会的编制,最高国务委员会不复存在。第三,取消了国务院由谁主持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国务院秘书长,降低了国务院的权限,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也大大减少;第四,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很不完善,国家职能不健全。1978宪法与1975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制度的规定相比,变化不大,只是重新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分职权。

1982之后

1982 12二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制度。目前,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体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