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著名的古代法学家
锻造历史悠久的罗马法。就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建成的。罗马法发展了一千多年,从公元前451年罗马出现第一部成文法到前450年,到公元530年到533年完成的《各国法律全集》中的《查士丁尼法典》、《教义集》、《法律阶梯》。它从一部狭隘、粗糙的乡村法发展到一部强大的城邦法,再发展到一部帝王法。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取决于多种因素,不考虑政治和经济的宏大背景动机。就法律本身而言,在1000多年的时间跨度里,罗马法从粗陋简单到一丝不苟,靠的是律师们的辛勤劳动、动手解答、合同和诉讼中的协助,以及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和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起草诉讼、扩大诉讼等方式拟定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要素,或者参照现有的法律诉讼形式,对社会上新衍生的来不及规定特殊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方式提供司法保护,使裁判官法成为民法活的声音;也要靠普通人的参与和推动。可以说,罗马法各种法律规则的形成源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由裁判官的裁决和处理决定,并在法学家的著作中抽象和理论化。从罗马法的发展不难发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乃至法律传统的形成都必须需要时间,不可能一百年一蹴而就。在1000多年的过程中,那些对日常生活的持续关注,那些对社会变革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的不断回应,那些对司法实践的认真反思,最终沉淀为一个规则体系、一个逻辑体系和一个意义体系。毫不夸张地说,罗马法是人类几千年的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锻造而成的。
以追求艺术精细和完美的心雕刻罗马法。古罗马法不是简单的法律文本、诏令或法学家的回答和著述的集合,而是凌驾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法律的精神和概念。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罗马人对待法律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应对时代的技术工具,而是作为一种体现一定价值观的艺术。p,1世纪初的法学家?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查士丁尼的《论文集》中提到,善良指的是道德,正义指的是正义。由此引申出“法”要符合正义。乌尔比安指出:法律是一门关于上帝和人的学问——一门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座右铭,无非就是老老实实活着,不伤害别人,得到自己想要的。这些都是对古代社会法律和法理最凝练的总结和解释。因此有学者断言“罗马法是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萨宾)。
罗马法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体现在许多广为流传的法律谚语中。这些法律准则涵盖了所有方面。《法学通论》中的格言是:法律不是针对个人的,而是普遍地为所有人而创造的;法律应该被所有人理解;知法不是理解其书面表达,而是掌握其精神实质;不应遵循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习惯是法律最好的解释者;法律产生于事实;对法律的无知是不可原谅的;任何人不得通过伤害他人为自己谋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仅限于不损害他人的权利等。刑法中的格言是:刑罚应该是对人的改造;法律考虑愤怒的人,愤怒的人不考虑法律(指刑法一般对在愤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减轻处罚);毫无疑问;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指控自己有罪等。私法中的格言是:公法不能被私人简化和变通;契约源于意志,然后成为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解协议相当于已了结的案件;不得要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付款;不得推定任何人放弃了他的财产;不愿意的人之间不能缔结婚姻等。程序上的格言是:诉讼只是通过审判获得应得的权利;没有原告,没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动作出判决;法官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关的案件;法官只懂法律,事实必须证明;举证责任由提出者而非否定者承担;一目了然的东西不需要证明;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判决应与请求相对应;不要等一件事。我们很难找到哪个国家有如此丰富的法律格言。而且这些格言也不仅仅是宋明清中国古代法律书籍或律师秘籍中便于记忆的法律歌谣,而是高度浓缩的法律规则经过艺术锤炼的结晶。今天,通过这些格言,我们仍然可以欣赏规则背后的信念。时至今日,仍有法学家坚持这一观点:“在任何时代,法律的确定性都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来保证的:一是法律的艺术,它处于主导地位;第二是法律,其任务仅限于形成法律的技术因素。第三是立法,它只能次于法律,它的任务是构成法律的政治因素。”(?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各布斯:19世纪德国民法科学和立法)
用信仰巩固和发扬罗马法。在古罗马,有两个词指的是“法”:ius和Lex。Ius指的是自然法和习惯,它本身就包含着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制定Lex的合法性来源。而Lex则是指世俗当局制定并认可的属人法或成文法。Lex的含义比ius窄,Lex的中心意思是命令。西塞罗称莱克斯为“关于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由”。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汀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许可和惩罚。成文法(Lex)应该尽可能地遵循和符合自然固有的法律和习惯(ius)。罗马法的这一概念被简单地称为“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对于这个概念,西塞罗有过精彩的论述:
“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确的理性;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保持不变和永恒的...对于真正的法律来说,其神圣性不可贬低,其合法性不可扭曲,其效力不可废除;我们不能凭元老院或公民大会的命令驱逐它,也不必诉诸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如果它是真正的法律,……它是唯一的和普遍的法律,永恒的和不可改变的,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对永恒法则的违反就是对人类自身及其本性的违反。因此,谁违反了它,即使他逃脱了对其行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在此基础上,西塞罗阐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环顾我们国家的其他地方,你会发现一切都是按照规则和法律运作的。”
“在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抛弃法律将是更大的耻辱。因为法律是维系个体利益的纽带,是我们自由的基础,也是正义的源泉...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就像一个没有大脑的人体...裁决诉讼负责法律的实施,法官负责法律的解释。总而言之,我们遵守法律,因为法律给了我们自由。”
如果说西塞罗的思想还带有某种永恒的神圣色彩,那么罗马法中就有许多实践自然法和信仰法的例子:比如十二铜表法自颁布以来,几千年来一直处于准神圣的地位,没有任何变化;另一个例子是,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对法律的解释视为对公众生活的贡献。他们公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在此过程中完善自己,努力塑造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相统一的高尚伦理形象。直到乌尔比安时代,法学家们仍将法律职业视为致力于人类美好生活的神职人员的工作。
在古罗马,法律信仰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