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经济改革采取了哪些措施?

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一蹶不振,藩镇割据局面根本没有消除。许多城市被毁,国家重建资金匮乏。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国家的财税已经难以为继。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的政治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措施。

首先是中唐时期柳岩的财政改革。柳岩是中唐时期著名的金融家。他在担任户部侍郎期间,充分利用资金,筹集资金,制造盐铁,在盐政、水运、税收、铸币、平抑物价等方面积极进行财政经济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比如改革盐法。

唐朝初期,盐税很低。唐朝天宝、至德年间,每桶盐为10元。甘源元年(公元758年),盐铁公司第五号令对盐法进行了改革,实行民、官收、官运、官销的专卖法。政府垄断了盐的生产和销售,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盐利。盐利润一年能拿60万。长期以来,柳岩主持盐政,改革盐法,改为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改造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由政府垄断盐利变为官商利益共享。

为了防止盐商高价卖盐,柳岩积极推行《盐法》。他派盐官把盐运到全国各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当盐价上涨,供应出现问题时,他就出售官储盐来平抑盐价,以保证“官得利,民不缺盐”。这样,到年底,国家从盐中获得的利润从最初的6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柳岩的理财解决了唐朝的财政危机,为后来的诸侯割据积累了大量的资金。

第二,杨彦实行两个税法。从唐朝安史之乱开始,国家的兵制逐渐被募兵制取代。作为政府军事制度基础的均田法已经被破坏,无法继续下去。因此,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主持下,唐朝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两个税法。

两个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根据财政支出,确定全国的税收总收入,然后分配到各地。二是不分主户、客户,一律在现居住地登记入籍;家庭税是按户征收的,身高一样的多交,矮的少交;按照土地数量征收地方税;户税收钱,地税收粮。第三,户税和地税都是在秋、夏两季征收,夏税只在6月征收,秋税只在11月征收。这两种税一般都是以技术钱计算,也可以实物征收。第四,商人在他们居住的郡纳税三十分之一,然后是十分之一;第五,租金转省,但额度不取消。

两个税法比较实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古代税收征收办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财政的进一步充实。在两个税法的执行中,无论富人还是穷人,都要纳税,只是纳税的数额不同。国家根据每个家庭的资产情况将每个家庭分为九个等级,并根据等级征税。同时,两个税法的实施,弱化了原有的人身依附关系,每个人都有独立的户籍,让社会更加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