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法律分析:自1994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七次重大调整。

1995和1996进行了首次大规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出口产品零税率调整为3%、6%和9%。

1998第二次调整促进出口,提高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为5%,13%,15%,17%。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的大幅无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的问题。从2004年10月1起,国家第三次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8%、11%、13%、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阶段降低和取消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纺织品等容易引发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实施第五次调整政策,调整* * *涉及2831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的37%。此次调整后,出口退税率变为5%、9%、11%、13%、17%五档。

2008年8月1出口退税政策第六次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是2008年6月165438+10月1起执行的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种商品,约占海关税则全部商品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当提高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我国出口退税率将分为6档:5%、9%、11%、13%、14%、17%。

第八次调整政策从2008年6月5438+2月1开始执行。提高退税率涉及的商品范围如下: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和林产品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3)将部分水产品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雨伞、家具、床上用品、灯具、钟表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和其他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和9%提高到11%和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退税率由9%分别提高至11%、11%至13%、13%至14%。

2009年6月5438+10月1起,实施第九次调整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将航空惯性导航仪器、陀螺仪、离子射线探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2.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预缴、缓征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