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主要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历史和适用上有着显著的差异。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1.**来源* *:

-* *普通法*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是基于法官历史裁判的积累和先例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判例法的重要性。

-* *衡平法* *:也起源于英格兰,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主要处理普通法不能公正解决的案件。

2.**基础和重点* *:

-* *普通法* *:强调以往案例的判决和法官的裁决,强调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 *公平* *:注重公平正义,解决法律可能触及不到的复杂或不公平的问题。

3.**判决和补救措施* *:

-* *普通法* *:通常提供具体的、可量化的救济,如金钱补偿。

-* *权益* *:提供非金钱救济,如禁令和禁止令。

4.**法官和陪审团* *:

-* *普通法* *:案件通常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理。

-* *衡平法* *:主要由法官一人决定,不涉及陪审团。

5.**程序和灵活性* *:

-* *普通法* *:程序相对固定,严格遵循先例和规定。

-* *衡平法* *:更加灵活,注重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法官有更多的自由做出判决。

6.**适用范围* *:

-* *普通法* *: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刑事案件。

-* *股权* *:主要用于某些类型的案件,如信托、遗嘱、合同等。

随着时间的发展,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许多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逐渐融合,但在一些原则和救济方式上仍保持其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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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部分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主权问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能;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罪与罚;

(五)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刑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税收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