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儿童权利?

1.生命权----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受保护权----个人发展不受伤害的权利。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所有身体健康和智力的权利。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并对影响他们的所有事务发表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1989 165438+10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45号决议获得通过,这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协定。1990于9月2日生效。到2015和10年底,共有196个缔约国。该公约旨在为全世界的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一直是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早采取的行动之一是于6月5438+0946+2月11日成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从65438年到0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得到特殊照顾和援助。

此后,联合国一直在一般国际条约中强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如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件,即1959165438+10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

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越来越有必要通过条约法保护儿童权利,特别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1978次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来的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发起了《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