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麦叶历史
二、后期苏丹制度是16世纪兴起于伊斯兰世界的奥斯曼和萨法维帝国的政治制度。与早期苏丹体制不同的是,他们都以伊斯兰教为精神支柱,并在宗教与国家政权之间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奥斯曼帝国时期,伊斯兰教形成了官方体系,成为国家军事官僚机器的一部分。苏丹人在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同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司法制度,与法院制度、文书制度、军事制度一起被称为奥斯曼帝国的四大制度。萨法维帝国建立在伊朗君主制传统和什叶派结合的基础上,其政治稳定依赖于三大支柱: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王权、以宗教学者为中心的官方宗教体系和地方部落势力的忠诚与合作。
可见,中东伊斯兰国家“政教合一”的核心是国家君主和政治权威与伊斯兰教基本教义的融合。在表现形式上,伊斯兰法是“基础”,国家政权的职能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第三,
1.特殊的伊斯兰政治制度
奥斯曼帝国是在四分五裂的古阿拉伯帝国基础上重建的,与伊斯兰教渊源颇深,99%的人口信奉伊斯兰教。有学者分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帝国建立之初,与伊斯兰教徒控制下的塞尔柱国和遵循教义的加齐(袭击者)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1)后来在征服阿拉伯各地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其伊斯兰特征,并向其他异教徒传播和渗透。奥斯曼帝国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国家是宗教的化身,宗教是国家的灵魂。伊斯兰教在奥斯曼帝国不仅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存在,而且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一种直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官方意识形态,以及一种基于“真主法则”的社会秩序。②16世纪,苏丹自称哈里发,一人拥有双重身份,这是奥斯曼帝国区别于以往帝国的典型特征,也是帝国风俗与宗教融合的集中体现。苏坦本人信奉虔诚,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他自称“padishah”(意为世界的统治者),是“教法的守护者”。这种特殊的制度必然导致伊斯兰教及其教法在国内的主导地位。作为一个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土耳其遵循的伊斯兰信仰是既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官方信条。.....君主是神圣法典的最高体现。他靠这个法,这个法也靠他。".因此,奥斯曼帝国的伊斯兰法不仅是调整社会规范和人们日常言行的伦理制度,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而存在。
2.乌里玛在司法机构中的地位。
奥斯曼帝国时期,社会基础是伊斯兰学者乌里玛,他不仅是一个宗教团体,也是一个政治团体,伊玛目(长老或传教士)、穆夫提(法律顾问)、卡迪(法官)等几乎所有职位都被他们垄断。帝国奉行伊斯兰长老会制度,穆斯林机构与统治机构并行。伊斯兰长老是哈里发之后的第二人。他拥有立法权、法院和宗教领地。卡迪、卡迪阿斯克尔(军事法官)和穆夫提都服从他的领导。苏丹在每个城镇任命一名法官行使司法权。到了苏莱曼的时代,神职人员的权力正在扩张。他不仅可以管理宗教事务,而且国家的重大决策,包括对外宣战和签约、税收、科技创新等等,都要经过伊斯兰长老的批准。即使当统治者的立法违反Charillat,伊斯兰长老有权废黜他。事实上,宗教势力控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伊斯兰长老成为与苏丹抗衡的重要力量,苏丹的绝对权力逐渐被削弱。这意味着苏丹必须消除乌里玛的影响,走上世俗化的道路,才能恢复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也意味着统治者的任何改革都面临着巨大的阻力。
3.传统法的立法基础
传统的奥斯曼体系为了稳定,将所有社会阶层置于神圣秩序的控制之下,这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法律的不平等。古代奥斯曼法律有三个来源,即Charillat和Ulf(伊斯兰惯例)、象征苏丹意志的Kanuns和习惯法Adette。(2)传统法律存在很大缺陷。Charillat不是成文法,民法、刑法和商法都没有脱离教学方法。佳能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某些情况下,它既不能违背上帝的启示,也不能代表人民的愿望。习惯法是伊斯兰法的渊源之一,他们在很多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致的。因此,从整体上看,奥斯曼传统法永远不可能脱离伊斯兰法,而且按照印度学者夏尔马的说法,“伊斯兰是最难适应世俗社会规范的信仰体系。”(3)奥斯曼帝国主要沿袭了哈纳菲教法学派的理论,非常重视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把查里拉特的神圣性与统治者的权威融为一体,使世俗统治者的任意性得到宗教理论的合法论证,这是教法对世俗权威的肯定,但当统治者的意志受到教法的限制时,也是对世俗权威的否定。两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其实隐含着变化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