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包拯是否使用过铡草机枪头?

电视剧《清平乐》关于判案的讨论很多,很多人觉得太慢。难道不应该像包公和陈世美那样干脆利落吗?

以前的电视剧里,总有这样的场景:“来,上顶!”

随着包拯一声令下,两个小学生抬着满嘴的铡草机出了大厅。

跪在灵堂里的是已故的徐陈世美。

此前他也听说过开封府的三铡草机,皇帝和国家的亲戚用的是龙矛,朝廷官员用的是虎矛,十恶不赦的罪行用的是狗矛。

昨日状元郎,昨日帅女婿,今日阶下囚,明日黄土。陈世美做梦也没想到,有一天,这把龙矛会砍在他的脖子后面。

秦香莲也跪在一边,哭的梨花带雨,也不知道是感激旧情,还是想到两个孩子这么小就失去了父亲...

陈世美吁了口气。

都是没用的。我是贵夫,我是陛下的小舅子,太后为自己做了爱。但这个包的主人还是不吃油盐,誓要在课堂上砍头。

大殿外围站满了围观的人,他们有的是想一睹许的风采,但更多的是对秦香莲身世的同情,对陈世美和心碎者的鄙夷,更是对欺君惑母行为的鄙夷,更是对陈世美杀害母子俩的诅咒。

随着领头的铡草机倒下,陈世美被斩首,百姓议论纷纷,高呼欢呼,庆祝包青天的英明击掌,随即有人传陈世美死讯。

京剧中的“八眉案”非常有名,其中正义、不畏强权的包公形象深入人心,深受人民喜爱。对于包拯的三铡草机的说法,也被人们津津乐道。真正的宋朝真的能这么轻易决定一个罪犯的生死吗?宋朝的死刑制度是怎样的?

其实电视剧《清平乐》中的司法审判是非常符合事实的。

宋代立法背景

说到一个朝代的法律,首先是那个时代的立法思想和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宋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得益于当时的法律和社会主流经济观念。另一方面,赵匡胤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杜绝后患,稳定国家,他把军权从军权中分离出来,加强中央集权。

中央机构方面,虽然保留了三省六部的体制,但只是名义上的,实际治理国家的是中书门和枢密院的第二届政府,以及盐铁三部、税务部和户部。

地方机构的设立,也重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宋代地方机构设置新的“鲁”级政权,由中央派出,权力分为四等,称为“四司”;铁路下面,政府、国家、军队、监狱是中央直属的同级行政机关。

宋犯罪系列

“宋末,用之而不换”,这句话就是《宋简·大详句系》,是宋太祖工部尚书窦仪历时三年制定的。这部法典制定后,在赵霞大理寺印刷出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印刷出版的成文法典。

《宋刑法典》在内容上沿袭了《唐律略论》,在体例上采用了《大众刑法总分类法》和《五代达州刑法典》的方法。* * *分为12篇,30卷,213门,502篇。

此外,文中还附有唐代的法令格式和宋初的法令格式。而且还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是审校员对以前的法规格式进行审核后向法院提出的。此外,还增加了一定数量的类推适用规定。

死刑执行制度

北宋时期,从地方州到中央大理寺,实行“分司”制度,即不同官员各司其职,“审”与“判”相分离。审问案件的官员无权判刑,称为“镱司”,审法判刑的官员称为“卜司”。

地方案件由周知审判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和疑难案件将移交中央司法机关复核。此时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流程一般是三级审查制,先由大理寺详细审查,再提交刑部详细批复,最后由审判法庭详细讨论。

经过这三级审核,结果会交给中书省。中书省认为可以的话,就把大理寺、刑部、刑部的意见交给地方,地方同意了才执行。

但事情绝不会这么顺利。在宋神宗,“阿云监狱”是地方法官不服中央司法机关的决定,然后交由内外官员合议,再交由官员杂议。最后,它被写给宗申作出最后的判决。

在完善司法机构的同时,北宋出现了一场颇具特色和影响力的“理差”运动。

这个制度说白了就是,如果犯人在再审或者讯问的时候翻供,而且翻供对定罪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个案件就需要由其他法官或者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如此严厉的死刑制度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员枉法和漠视人命。所以,像《我的美人案》里的故事,以一己之力开启了铡草机砍倒当朝驸马的故事,实在是笑话,也是不可能发生的。

北宋的审审制度重在“违反上下级、内外制度”。虽然宋初太宗赵匡胤“用重刑救世”,但北宋政权稳定后,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疑罪只轻”的思想,始于仁宗,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慎用刑法的诏令。活跃在仁宗时期的包拯是京兆知府,掌管着两京的民生,更不可能违背皇帝的想法,做出如此轻率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