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合约的交易规则

保证金制度

PTA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PTA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分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交割月份三个阶段管理。

一般来说,PTA期货合约根据持仓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平均每月交易保证金比率

双边头寸(N万手)N≤404060

交易保证金比例6%9%12%15%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PTA期货合约分别在早、中、晚三天采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早中晚天

8%15%20%

若券商会员、非券商会员和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和套利持仓)在最近交割月份分别达到市场单边持仓的65,438+05%、65,438+00%和5%,则正常保证金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交割月前一交易日结算起,所有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会员须缴纳合约价值30%的交易保证金。

谁不按时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有权就强行平仓其持有的交割月合约的持仓,直到保证金能够维持目前的持仓水平。

在交易过程中,当一个合约的持仓量达到总持仓量的某一水平时,新开合约将按照该水平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将对所有持仓收取总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期货合约有涨跌停板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合约价格在一个月内按结算价变动,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幅的三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交易保证金的增加幅度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交易保证金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t=4,5

P0为D1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Pt是t个交易日的结算价,t = 4,5。

交易所应当提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述措施。

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当某一产品在某一月份的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加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和投资者按相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如遇长假期休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同时满足本办法关于调整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的,按照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数值中较大的数值收取交易保证金。

价格限额

交易所实行涨跌幅板制度,交易所设定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区间。

新合约在收盘日和交割月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和强制减仓不受本章下列规定的限制。

PTA在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平仓原则是以平仓为主,时间优先。

当PTA期货合约在某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只有带止损价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止损价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开止损价,称为无止损价单边行情(以下简称单边行情)。

如果某个交易日出现单边行情,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将在当日结算时提高50%。第二个交易日的价格区间会在原价格区间的基础上自动增加50%(仅限停板方向)。

如果第二个交易日没有同方向单边行情,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到期货合约规定的价格区间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则当日及下一个交易日结算时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个交易日价格区间不变。如果第三个交易日没有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价格区间和保证金比例。

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的,交易所可以休市一天,并有权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的资金回笼。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也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

(1)强制减仓。交易所将以涨停价申报所有未平仓,单位持仓损失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6%的持仓,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自动将涨停价与合约的盈利持仓进行匹配。强制减仓前,投资者(包括非券商会员和券商会员的投资者)自动对冲头寸。

(2)市场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正在或将要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可决定并宣布选择采取单边或双边措施,比例相同或不同,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新开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提现、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延长交割日等。,以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得超过20%。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后,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强制照明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强制减仓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申报但尚未平仓,且本合约投资者(或非券商会员,下同)单位持仓损失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之和。当由于投资者双向持仓自动对冲,导致投资者持仓小于平仓单中报出的数量时,系统会自动调整平仓。

投资者单位头寸损益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投资者持仓损益合计(元)

投资者在合约单位的持仓盈亏= ——————————————

投资者在本合同中的头寸(手)

(二)盈利投资者清算范围的确定:

投机头寸(包括未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头寸)和投资者单位头寸利润大于或等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合约价格区间2倍的套期保值头寸纳入清算范围。持有仓单、货到仓对应头寸、已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头寸不强制减仓。

(3)平仓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1.平仓分布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根据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套期保值的差额分为四级,逐级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仓位利润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格区间的投机仓位(以下简称投机仓位,利润为2倍)。

其次,分配给获利大于等于合约价格区间1倍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获利1倍的投机头寸)。

重新分配给盈利大于等于合约价格区间1倍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小于1倍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到单位头寸利润大于等于2倍合约价格区间的套期保值头寸(以下简称2倍利润的套期保值头寸)。

(2)以上级别的分配比例是基于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盈利头寸的比例。

2.平仓的分配方法和步骤:

如果获利两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按照申报平仓数量与获利两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分配给获利两倍的投机投资者。

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少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按照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实际平仓数量分配给申报平仓投资者。然后将剩余的申报持仓按照上述分配方法分配给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如有剩余,则分配给投机头寸,利润小于1倍;如有盈余,则以2倍的利润分配到套期保值头寸;如有剩余,不予分配。

3.当已申报的平仓头寸被平均分配给盈利的投机投资者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申报平仓数量和获利投机投资者持有的头寸计算平仓比例。其次,将每个投资者的总持仓乘以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每个投资者平仓的数量。投资者持仓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如果舍入后小于最小订货量,则向上取最小订货量的整数倍。然后按照持有时间从长到短的顺序选择投资者的仓位。最后,所有选定的投资者头寸将按照从多头到空头的顺序与申报的头寸进行对冲。

本条规定的清算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交易所强行减仓后,下一交易日的价格区间和保证金按照期货合约的规定执行。

交易所采取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风险缓释措施后,当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与交易保证金之比在下一交易日恢复正常水平。市场风险尚未化解的,交易所将宣布其为异常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头寸限制系统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限定持仓是指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一份合约中投机性持仓的最大数量。

仓库限额应执行以下基本制度:

(1)某月PTA合约在交易过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持仓限额,进入交割月的合约持仓限额受到严格控制;

(二)采取限制会员和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方式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3)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头寸不受限制。

PTA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上市的三个阶段依次递减:一般月份、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交割月份。

一般来说,交易所会根据券商会员、非券商会员和投资者来限制PTA期货合约的持仓量。

一般月份PTA最大单边持仓与市场单边持仓或绝对持仓限额的比值。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

1.2万手以上单边持仓≤15%≤10%≤5%。

单边持仓1.2万手及以下1.8000手1.2000手6000手。

交割月前一个月,交易所将限制券商、非券商、投资者对PTA合约的单边持仓,以及前期、中期、后期的单边持仓。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大单边头寸(手)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

早,中,晚,早,晚,早,晚。

16000120008000800060004000400030002000

交割月份,交易所将根据券商会员、非券商会员、投资者对PTA合约单边持仓进行绝对量限制。具体数量如下:

交割月最大单边头寸(手)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

400020001000

所有投资者在一个券商会员名下持有的所有持仓(多头持仓和空头持仓分别计算,下同)合计不得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会员中拥有多个交易代码,每个交易代码中所有持仓的总数不得超过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交易所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根据其注册资本和经营状况调整持仓限额。仓限额金额由基数、增信、增业务三部分组成。

(1)基数:是券商会员持仓限额总量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持仓限额的最低级别,由交易所规定。详见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增信:指券商会员总持仓限额中可根据注册资本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注册资本每增加500万元,限仓金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量的最大值等于基数;

(3)业务增加:是券商会员总持仓限额中可以根据业务经营变化的部分;以年交易额40亿元、投资者10人为基数,在此基础上设置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的限额提高系数。年度交易金额和投资者人数必须在适用各档次增加系数时同时达到相应的年度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总人数。每个等级可以增加的仓库限额是基数乘以该等级的某个系数。服务增量的最大值等于基数。

上半年,券商会员应在6月65438+10月65438+当年5月前,向交易所提供证明上年末注册资本数额的文件和投资者账户统计资料。交易所统计券商会员去年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的交易量,核实持仓限额后在65438+10月20日前通知券商会员,并予以公告;限定持仓额度适用于6月5438+10月21日至7月20日(含)期间的各类期货合约交易。

下半年,券商会员应当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当年6月30日注册资本的文件和投资者账户的统计资料。交易所应当统计经纪会员自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交易量,在核实限仓金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向社会公布;限制持仓额度适用于当年7月21日至次年6月20日(含)期间各类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和统计资料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统计资料无效的,注册资本金额和投资者人数以基数为准。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会员或者投资者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于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强制平仓。

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会员拥有多个交易编码,且总持仓超过限额的,交易所应当指定相关券商会员对该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所有投资者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持仓限额的,该经纪会员原则上应当将总数与持仓限额的差额除以总数的比例,该经纪会员应当监督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平仓。

主要报告系统

交易所实行大户申报制度。当会员或投资者的PTA持仓合约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限额的80%(含)以上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申报其资金和头寸,投资者通过券商会员申报。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头寸报告级别。

达到交易所申报限额的会员和投资者应在下一交易日15: 00前主动向交易所申报。达到报告限额的会员和投资者,在首次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后,需要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的,交易所将通知相关会员。

第三十七条达到交易所申报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大型经纪会员报表,包括会员名称、会员编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开仓时间、持仓保证金、可用资金、持仓投资者数量、预计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前五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代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和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达到交易所申报限额的非经纪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大型非经纪会员报表,包括会员名称、会员编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开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用资金、持仓意向、预计交割数量和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达到交易所申报限额的投资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一份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大宗投资者报表,包括会员名称、会员编号、投资者名称及代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开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用资金、持仓意向、预计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3)当日开户资料和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券商会员应当对达到交易所申报限额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移交给交易所。经纪会员应当保证投资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交易所会不定期对会员或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会员有多个交易代码,每个交易代码的总持仓达到申报限额。投资者应申报的相关材料应通过持仓最大的券商会员提交。

强制清算系统

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制度。强制平仓是指交易所在会员和投资者违规时,对相关头寸进行平仓的强制措施。

当会员或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将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二)持仓量超过持仓限额。

(三)因违规被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当强制平仓的;

(5)其他应当强行平仓的部位。

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原则:

强行平仓前,会员应当自行平仓,时限为开市后30分钟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逾期未完成执行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强行平仓前,会员单位自行平仓;

1.出现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自行平仓。

2.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内容由交易所确定。

(二)交易所强制平仓:

1.交易所将根据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制平仓。

2.会员未提供平仓清单的,属于前条第(一)项中的强行平仓:需要强行平仓的持仓,由交易所按照先投机、后套利、后套期保值的原则确定,按照前一交易日收盘后合约总持仓的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根据会员投资者的净持仓损失确定。如果有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需要增加保证金的会员按照增加保证金的顺序先平仓。

3.会员未提供平仓清单的,按照前条第(二)项强制平仓:按照先强制投资者超售,后强制会员超售的原则进行。如果有积压的投资者,积压的投资者将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被强制平仓;积压成员超过一个的,以积压成员的顺序作为强制平仓的对象;对于特定会员的强行平仓,交易所根据会员积压持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相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

4.会员未提供清算清单的,属于前条第(三)、(四)、(五)项中的强制清算。强制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所涉及的会员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会员符合前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交易所首先根据第(二)项条件确定强行平仓,然后根据第(一)项条件确定强行平仓。

若交易所因市场原因无法执行上述原则,交易所有权将被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的执行:

(1)通知。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以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供的结算文件为准;出现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相关会员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书。

(2)实施和确认。

1.超过会员自行平仓时限且未执行完毕的,交易所将按照前条确定的原则,在强制平仓专用终端直接以市场交易价格对会员执行强制平仓。

2.强制平仓执行后,交易所应当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交易记录发送,相关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

3.强制平仓的价格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

因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当日完成强制平仓的,交易所将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进行相应处理。

因涨跌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相关会员持仓最大的合约月份进行强制平仓,则依次选择该会员持仓较小的合约月份进行强制平仓;如果强行平仓只能延迟,由此产生的损失仍由会员或投资者承担;未完成清算的,持仓人应当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对交易所强制平仓产生的利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投资者违规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先开户的经纪会员承担,再自行向投资者追偿。

风险预警系统

交易所实行风险预警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出具风险提示函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来预警和化解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或投资者,提示其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一)期货价格异常;

(二)会员或者投资者的异常交易;

(三)会员或者投资者持有的异常头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或违约;

(六)交易所受理涉及会员或者投资者的投诉;

(七)参与国家执法机关调查的成员;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交易所在实施通话提醒时使用电话提醒方式,则需要保留电话录音;如果你面对面交谈,你需要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相关报告方式和内容参照大额报告制度。

发现会员或者投资者涉嫌违规,交易头寸存在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向该会员或者投资者出具书面风险警示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部或者部分会员和投资者出具风险警示函:

(一)期货价格异常;

(2)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差距较大;

(3)国内期货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