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执法大队队长是公务员吗?一般是什么水平?
那么,县级执法大队队长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呢?
先来看看县级执法大队的基本概念。
顾名思义,执法大队是从事执法的专职机构。在县一级,过去很多行政机关,如环保、国土、文化、旅游、农业、工商、市场、质量、价格、食药监等,都成立执法队作为部门执法力量,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因此,地方执法呈现出执法队伍过大、多头执法甚至重复执法等问题,深受监管对象和老百姓的诟病。多年来,执法队伍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
2018,全国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执法队伍改革被列入重要改革事项。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五大领域为重点,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职责相近的执法队有序整合为一个执法队,开展综合执法。例如,市场执法大队是由工商、质检、食品、医药、价格、商标、知识产权、食品、商务、盐业等领域原有执法力量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改革后,县级执法机构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1,执法队伍数量大幅减少。整合后,县级执法机构基本集中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五个领域,不再允许多个执法队。
2.为构建简洁高效的执法管理体系,县级执法队伍基本采取“局队合一”模式,即行政部门和执法队伍“两块牌子、一支队伍”,压实执法主体责任。尤其是乡镇,在县级主管局尽可能地下放权的背景下,基本实现了“一套班子执法”的管理体制。
3.很多县都成立了综合执法局,执法队伍全部纳入。作为县级执法的专职机构,行使各种执法权已经成为执法机构改革的常态。
二、县执法大队队长的身份性质
由于历史原因,县级执法机关既有行政机关,又有公众参与管理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相当复杂。
机构改革后,各单位、各部门执法队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事走”的原则进行整合,人员划转后原则上不改革身份性质。这意味着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身份有多种可能。
第一,公务员。县级执法队实行“局队一体化”管理。很多队长都是由主管的局长或者副局长兼任的。行政部门的主任、副主任一般都是公务员,队长自然也是公务员。这种情况主要常见于部门下属的综合执法队。比如交通执法大队,组长一般是县交通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是公务员。毫无疑问,组长也是公务员。
二是公众参与的编制。有的单位执法大队有单独的组长,或者是县综合执法局下面的组长。因为单位本来就是公参管理性质,组长按照三个定义当然是公参身份,也就是使用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同等工资待遇和晋升待遇。参与公共事务的执法大队队长在县城比较常见。
三是事业编。很多县受机构和编制的限制,没有办法把执法队纳入行政或公共管理,只能在行政部门的授权下充当公益事业。像乡镇执法大队,目前一般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大队长采用纯事业编制,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三、县执法大队队长的行政级别
明确了县级执法大队的机构性质,大队长的行政级别跃然纸上。
正常情况下,执法大队作为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相当于部门内的一个机关,大队长的行政规格也因此相当于单位的中层正职,也就是科长级别,也就是科员级别。
但现实中,考虑到执法大队的突出作用,很多地方会把大队长的行政级别分配给未成年人甚至少校。
比如“局队合一”模式中,执法队队长是行政级别的正职;如果是副主任,那就是副科;虽然很多单队长不是局领导兼任,但很多都明确了副科长级别。像乡镇执法大队队长,一般是副科设置;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保持单位首席设置。
综上,显而易见,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行政级别多为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