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广州已明确“小产权房”不予登记确权。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点包括,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城镇居民,一律不得进行权利登记。

通知全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4日

广州“房地产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产权整合”),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产权整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以“总登记”的方式,重点对未登记且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不动产一体化”登记发证。

二、注册范围

城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永久存在且结构完整的农村主体房屋,不包括简易房、窝棚、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

按照“不变”的原则,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组织完成了综合房地权属调查的,可以换发综合房地权属证书。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未登记,人民群众有意愿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农房补充调查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人

(一)申请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也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因结婚、就业、投靠等原因迁出户籍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批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居民(包括华侨)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没有变化。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发展办公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相关改革试点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主体。

四、确认登记原则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65 438+09]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65 438+06]1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政策总结和文件汇编的通知》(粤自然资源厅函[2019]22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源规字[2019] 168)按照“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历史、 面向现实,利民利民”,现将所有权登记原则的参考意见整理如下。 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区的具体登记原则。

(一)存量宅基地和房产的登记原则。

1.1986 65438+2月31以前已建的农村房屋,至今未扩建、改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同意,公示30天(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四区范围、建成日期等。)无异议,并颁发证书。

2.宅基地使用权有合法的来源材料。(1)1987 1至1998 12 31竣工的农村房屋已由村(社区)审批(确认所有权人、面积、四区范围、建筑竣工日期等。)及(2)6月5438+0999 65438+10月1日至2015 14日所建农户房屋已由村(社)批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建成日期等。)并公示30天无异议,已出具证明。

3.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要查清土地历史用途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后进行权属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1)10月0987+65438+65438至2月0998+365438+65438,已建农村房屋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属人、面积、范围、范围)。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为1987 1至1998 12 31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登记为他项权利。

(2)1999 65438+10月1至2009年65438+2月31已建成的农村房屋,符合划拨宅基地条件,并经村(社)批准(确认所有权人、面积、范围、建成日期等。)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为2009年10月19991至2009年2月1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登记确认。

(3)2010 1 10月至2015 7月14期间建设的农房,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符合宅基地划拨条件。经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属人、面积、范围)镇(街道)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建筑面积标准的,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再进行确权登记。

4.按照权属登记的房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筑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面积予以权属登记,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言栏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历史执行政策确定。2015、2015年7月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和占用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农村已合法征收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产权证备注栏中应注明“权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所的合法继承人”。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如果村(社)同意(确认房屋所有人、面积、范围和竣工日期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予以登记确认,产权证备注栏注明“权利人为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

6.在乡村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历史实施政策,对乡村规划未覆盖的农村集体组织和期限进行统一确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供符合房屋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登记的原则。

1.镇(街道)、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使用者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

(1)1986 12 31日前,利用集体土地兴办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 * *设施,经镇(街道)审核后可依法确定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仍继续使用的,经当地村(社区)同意、镇(街道)审核后,依法确定。

(2)0987+65438+65438 10月份以后,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按照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确定。

2.对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清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依据法律法规分类后进行权属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1999、65438+10月、1前,土地使用状况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查清土地历史用途和现状,确定为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并公示30日无异议,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以便进行权属登记。10月份0999+65438+65438后,土地使用状态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权属登记。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步骤

“不动产一体化”的登记发证由各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的形式组织实施,产权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采集工作统一进行。各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时间进度、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集成不动产”总登记通知,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和条件要求。

(1)准备阶段(65438+2020年10月-2020年2月)。

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组,开展宣传培训。进行前期资料收集,确定调查范围,撰写技术设计书,房屋预编号,制作工作图,准备工作清单和调查工具。

(2)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5438年6月+2020年10月)。

各区人民政府发布总登记通知,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内容、时限和处理原则。按照《技术指南》的要求,将开展全面的产权调查。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等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调查,补充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和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形成符合“不动产一体化”权属登记发证要求的权属调查成果。调查结果初步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审,并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属调查结果、登记事项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入报名期)。对公告无异议的,根据调查结果,一份宗地图,一份房屋平面图等。将制作并输出,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并提交权利人签字。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验收总结阶段(165438+2020年10月-65438+2020年2月)。

建立农村产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对产权调查成果进行验收。在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不动产一体化”登记,做好登记结果数据采集,建立结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结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做好与现有历史调查确认档案的利用和衔接,建立“不动产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结束后,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对资料成果进行整理、归档、分组、编目和归档。

组织、检查、汇总“产权整合”登记发证结果,梳理此项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形成工作总结。

各区要在2020年11年底前完成成果整理、质量检查和数据汇总,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并于12年底前将成果汇至省自然资源厅。

不及物动词技术路线

从满足“产权整合”登记发证入手,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按照国家相关调查规定和标准,通过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量,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调查资料和不动产测量图件,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各区可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同一区域可采取多种不同的调查方式,实现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全覆盖。采用简易方法进行房屋测量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补充栏中注明“以后有更高精度测量结果的,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高精度测量且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结果的,应当经审核批准后予以采用。

七。预期结果

(a)纸面结果。

1.技术方案(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等。);

2.大规模制图数据;

3.调查数据;

4.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和验收报告。

(2)电子成绩数据。

1.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数据库;

2.电子文档数据(所有文档的电子数据和电子版本)。

八、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不动产一体化”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本地区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农业和农村局、财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实施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将具体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不动产登记的代收网点扩展到镇(街道)、村(社区)集中受理登记申请。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证。各区要充分认识“不动产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快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动产一体化”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监督协调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全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做好“不动产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

(2)政策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程序,限定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地上房屋建筑面积标准,统一确定未覆盖乡镇(村)规划的村和时间界限。

(3)财务担保。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次“不动产整合”确权登记工作中市级的宣传培训和市级的成果质检入库工作。各区确权登记颁证、宣传等具体工作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除证书成本和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农村产权调查登记颁证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确权登记颁证经费,严格落实工作所需经费。

(4)宣传保护。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延伸阅读—

自然资源部讲了小产权房!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重申小产权房不能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通知强调,不得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等行为进行登记,不得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自然资源部表示,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就全国而言,宅基地数量多,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为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坚持不变原则,在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发放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有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待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完成后,再进行登记。

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明确掌握已登记、未登记、未登记和未登记的情况。(来源:央视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