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考古对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的重要性?
1.历史(资料)的价值音乐考古学以人类古代音乐文化活动的物质遗存为基本研究对象,其调查、发掘和专题研究的材料和成果,作为人类古代音乐文化活动的实物史料和当前学术界所获得的知识,在探讨人类古代音乐文化的面貌及其演变过程和规律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历史悠久、史料丰富的中国,与以历史文献为基本研究对象的传统历史研究相比,音乐考古的信息及其史料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证明“历史”的存在:证明历史文献是正确的——有人物、有事物。根据《李周春官大乐思》中的记载,贵族奴隶主在两周时期的身份和等级不同,其所使用的钟琴和清代乐器的数量和安装方位也相应地与《宫县(挂)》、《宣县》、《判官县》、《专县》等不同。1978年,考古人员在湖北随州擂鼓墩1号墓中发现了较为完整的石制和石制乐器组合。他们三面被陈方包围,形成一个“宣县”的格局。从同墓出土的文献来看,墓主人B是曾国[19]国君。藩属级别和“玄现”展示,既说明文献记载有理有据,又对历史文献进行了具体的、当代的、个性化的阐释。2)纠正“史”的错误:纠正文献记载的史实错误。历史文献作为历史事实的记录,由于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世界观”、“方法论”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和时间推移的破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缺失、遗漏甚至错误。因此,纠正“史”的错误,弥补“史”的不足,是出土文物史料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据史书记载,乐府是管理乐舞活动的最高行政机构,创建于汉武帝时期。但在1976年,陕西临潼秦皇陵出土了一口铜钟[20]。铃钮上的铭文表明乐府早在秦朝就存在了。出土的“乐府”钟纠正了历史文献中的错误,把乐府的历史推进到西汉以前。3)弥补“史”的缺失:弥补文献记载史实的遗漏、模糊和缺失。特别是作为时间艺术——音乐的记录,一般意义上的音乐文献只能把人类古代音乐文化活动的实际声音永远置于缺席状态,必须辅以出土文物。湖北随州擂鼓墩1号墓出土的3756件钟磬乐器及其配件上的铭文和书法文字,记录了周、楚、沈、曾等诸侯国或地区的不同名称及其相互关系,独特的"复曾"音名系统和20世纪70年代不同八度的卷名变异[265438+],对中国先秦和瓦形青铜编钟双音原理的认识,充分展示了补充的"历史"音乐考古工作者根据青铜编钟的形态变化、纹饰以及相关的测音规律,揭示了中国先秦河洼形青铜编钟的双音原理及其在古代音乐艺术实践中的原始特征。但传世文献中记载的相关史实很少,一钟两调的事实得到考证后,学者们能解释的也只有寥寥几个词语。但其结论在学术界仍有争议。[22]4)写“历史”的前史:写没有文学的人类的前史。考古发现和相关研究成果证明,在文献记载之前,人类在地球上至少存在了两百万年!也就是说,如果把人类用文字记录和传播文化的发展阶段称为历史时期,那么在人类进入所谓的历史时期之前,已经经历了更长的史前时期。这一时期与人类的出现、文化的形成、文明的诞生、艺术的起源、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的认识和研究直接相关,在我国历史时期以前的人类文化遗址中,考古工作者发现了大量的音乐文化遗存。比如1985以来,考古人员在河南省舞阳县贾湖村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了数十支骨笛。这些骨笛制作规范精致,仍有制作者有意设计调整音孔间距的划痕。7000多年后的今天,一支骨笛仍能吹奏发音,其乐曲至少能形成六音音阶[23]。他们的发掘不仅将中国音乐的历史提到了8000多年前的史前时期,更重要的是,围绕这些骨笛的音乐考古的系统研究,对于全面了解当时人类音乐文化的历史面貌,将具有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综上所述,从广义历史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门探索古代人类音乐文化面貌及其演变过程和规律的学问,音乐考古学的历史价值和历史意义是其他任何学科都无法替代的。具体来说,至少体现在“证明”、“更正”、“创造”四个方面。其中,前三个价值体现了音乐考古与传统音乐史学的密切关系——在“历史”时期的人类文化与历史的研究工作中,它们就像一辆车的两个轮子,一只鸟的两个翅膀,缺一不可,相辅相成!音乐考古资料使历史文献记载的内容具体化、实物化,同时也更全面、系统地揭示了出土实物资料的内容。二者的相互印证构成了现代学术界开展历史研究的史料基础和学术基石。第四个价值,以其不可替代的独特性,显示了音乐考古资料和音乐考古研究的特殊意义和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