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求:一篇清代对外贸易的历史短文,200字左右,,

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鼎盛时期把中国的疆域扩大到了当时所能达到的极限,但中国也在世界上完成了从先进到落后、从强大到衰落、从独立到半殖民地的历史转变。清代对外关系法的核心是对外贸易法,限制对外贸易是清代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清代外贸法对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国力等方面产生了直接而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拟对《大清对外贸易法》的主要条款和属性进行探讨,请指正。

一、清朝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构成

清代并没有以对外贸易法或海外贸易法命名的专门规范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然而,各种版本的清朝法规、各种版本的清朝规则和例子、皇帝批准的诏令和朝臣奏折以及其他历史文献中包含了非常丰富的规范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些外贸法规是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各有侧重,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也不完全相同。虽然两者内容有冲突,但总体上可以互补,锤炼成多元互补的外贸法律体系。

(一)《大清条例》关于对外贸易的规定

清朝在大法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顺治三年,各地颁布《清律集补充条例》。康熙、雍正、乾隆都修改过。乾隆五年,正式定名为《大清律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法律中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家法、军法和刑法中。第147条“船藏货物”对海上商人对到达岸边的船舶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作了特别规定。第220至225条都是关于对外贸易的。第二百二十条“偷越国境,私渡天津”是对不遵守国家边防、海关管理制度的人的严厉处罚。第662号附则对云南省边境贸易作了特别规定。第224条“对间谍的盘问”规定与外国交朋友和与土著人联络,相互买卖贷款。附则671《云南省与对外贸易商》规定,从事边境对外贸易的商人应受保护和保护。第二百二十五条“私自出国、非法出海”,对禁止出口的商品逐一作了明确规定,也对违反禁令者的处罚作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第678条至第708条分别规定了出国船只及其管理、禁止出口的货物、官员检查和对违法者的处罚。

(二)《清会典》和各部外贸工作规则的规定。

从康熙到光绪,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五部具有政府行政法规效力的《清会典》和《清会典例》,其中包含了丰富的规范对外贸易的内容。住建部、兵部、刑部下有外贸法规。户部列出一个税目,包括管理对外贸易的海关,详细规定正顺差、征收标准、计税依据、差别税率等。江海关、福建海关、浙江海关、广东海关。同时,还对海关对贸易船舶征收船材税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兵部则以绿营为例,系统规范了海禁的所有内容及其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刑部军法规定了对私自越界、私自出国、非法入海的处罚。为了使有关官员更加了解国家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清政府的主管部门通常以各部院“条例”的形式编纂成册的法律或制度,报请皇帝批准,以钦定条例的形式颁布,作为政府部门和主管官员的准则。钦定礼规主要规范朝贡贸易,钦定府规主要规范关税和税收,元规适用于蒙古人和一些对外活动,兵部规主要规范查禁走私。在家规中,专门制定了江海关税则、福建海关商业税则、浙江海关税则、广东海关商业税则四个海关税则。

(3)主管官员或新疆大臣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条例。

清朝主管官员或新疆大臣提出的解决外贸问题的办法,经皇帝同意,成为清政府的外贸条例。康熙三十三年,浙江巡抚张鹏撰写了《进出口商船管理条例》。乾隆以后,对外商的管理非常严格,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和“章程”,限制外商在中国的活动。乾隆九年,澳门同治银广仁订立《外国人管理章程》七条,乾隆14年,澳门同治张儒林订立《防止外国人章程》十二条,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制定《防止外国人经商条例》,专门规范广州的对外贸易。嘉庆14年两广总督百灵修订增加了《防外商条例》六条。道光11年两广总督李洪斌请示修改补充《防止对外贸易条例》第八条,道光15年两广总督吕坤决定设置《防止对外贸易条例》。乾隆年间,负责中俄边境事务的官员,如北虎子图灵阿,制定了《中俄贸易宪章》。这些由主管官员或新疆大臣提出的解决外贸问题的办法,经清政府批准后成为清代典型的外贸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