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土地证的历史

1.土地证的发证机关是什么?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颁发土地证的具体依据是:土地管理法。

中国颁发的土地证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县级人民* * *依法登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证的发证机关是什么?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颁发土地证的具体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我国颁发的土地证有三种:1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县级人民* * *依法登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有哪些?(一)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确认权属。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的人民可以在市辖区范围内统一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见,只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时,才需要向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是县级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二)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划拨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合法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

4.土地权属什么时候发放土地权属五证?

1.房产证

这是最基本的证书,是必须的!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

这个证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当于城市土地使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有了这个证书,就可以长期使用了。换句话说,耕地虽然不属于你,但使用权属于你。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这个证一般发给村集体,因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

5.宅基地使用证

这是完成土地确权的最基本的证书,有了这个证书,基本的权利确认就可以认为是成功的了。

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确保以上五证在手。毕竟你所拥有的不能让它飞。还不完整的朋友一定要抓住机会去争取。

土地确权后什么时候发证?

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证书,涵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主要功能是排除小产权房、非法宅基地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

具体流程刚刚在北京实施,估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普及。

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依法依规处理后才能登记。对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查清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相关用地政策,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后,登记发证。

小产权房紧急叫停后,一直禁止通过购买农民宅基地建房进行产权转移。

目前确权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没出来,但估计会对部分已购买的农民宅基地进行界定,允许部分符合基本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这项工作。2014年底完成调查工作,2015年底通过市级和省级验收。目前土地证正在由技校合作单位制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土地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目前已完成全部调查工作,正在公示调查结果,进行权属审查。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尽快发证;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待相关文件下发后再行发放。总之要在2017年底前全部发证。

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5.土地出让金的历史是怎样的?中国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者征收费用的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

当时,土地使用费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当地城镇的建设和维护,中央政府并未从中获利。1989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出让收入必须上缴财政,其中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给地方财政。

两者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两个月后,中央提取比例下降到32%。

财政部颁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其中20%由取得该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作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其余40%上缴中央财政部门,60%留给城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2财政部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称为“土地出让金”,并将上缴中央财政的比例下调至5%。

1994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1995+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预算。”

1995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财政部6月1996+10月21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出让金包括: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为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指土地出让总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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