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的历史和细节
美国版权法区分了“想法”和“实施”两个基本概念,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楚。描述工业过程的论文受版权保护,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该论文,但工业过程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可以受专利保护。另一个作者可以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同样的工业过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权。至于故事、小说、电影中的人物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说法。1976的著作权法规定:
原创作品的版权绝对不涉及任何观念、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技术、计划、原理或发现,无论原创作品如何描述、解释、说明或表现这些观念。
事实被认为是“观念”和“发现”的同义词。但《著作权法》第103条允许“剪辑”中体现的选择和编排的创造性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仅限于选择和安排,而不是事实本身,可以随意复制。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也明确规定,编辑必须具有创造性才能受到保护,所以电话簿不受保护。无论编辑电话簿需要多少劳动,它的编辑者不需要创造性劳动,所以不受保护。
有时不清楚谁是作品的作者。比如某公司雇人写一部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公司而不是员工是作者,也拥有版权。
作者可以出售、转让或授权版权。例如,作者可以授权外国出版商翻译他的书。美国版权也允许作者(或其继承人)在转让后35至40年内或版权生效后56至61年内收回其版权。但是作者和他的继承人不能强行要回这个版权。
在美国,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的美国版权局管理版权问题。
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5节规定:
本条规定的版权不适用于美国政府的任何作品,但不禁止美国政府通过授权或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和持有转让的版权。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将美国政府的所有工作纳入公共领域。美国政府雇员在履行工作义务时创作的所有作品都属于这一类。
1988美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该公约于1989年3月1日在美国生效。美国也签署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协定,这本身就要求遵守《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这一协议,版权保护已经扩展到建筑物。由于美国版权法中强有力的合理使用规定,一些学者怀疑美国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