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的改革历程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户籍制度改革经历了不同的历程。

首部户籍管理条例出台。

1951 16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镇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和“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的控制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户籍法规,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籍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账户分级制度的指示》的下发,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所有城市、乡镇、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一年一次。

“农业”与“非农业”二元格局建立

1958 65438+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办理户口规定(草案)》出台,体现了这一时期户籍“严打”的两个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入城市和集镇的,应当严格限制;对那些从集镇迁移到城市的人应该有严格的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逐步放开小城镇户籍

1984 10,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的通知下发,严格的户籍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落户集镇,与集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完善。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关于批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出台,规定在小城镇就业生活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员,可以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籍管理若干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松绑户籍制度。根据这份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年人投靠子女,在城市投资、兴办产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房、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一定年限且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可允许落户。

2001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表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的确立

20111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65438+200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籍政策,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和共享,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永久居民。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约65438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