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后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偷逃?

企业欠税后,去税务机关。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还应当强制执行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个人及其扶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以前纳税期间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并有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税务机关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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