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汉族官员的南北职官制度
第一,南北官制的产生、构成和实施
辽国建立之前,契丹人基本实行的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部落联盟制。经过大和、尧帝两次部落联盟,契丹部落体系逐渐形成并巩固,民族认同逐渐形成。辽朝建立后,契丹族内部组织发生质变,开始整合。随着领土的不断扩大,民族构成越来越复杂,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建国后卢野阿保机称帝后,辽国疆域内已经有汉族和Xi、史维、渤海、女真等多个民族。如何治理这样一个国家成为辽朝统治者的棘手问题。南北官制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南北官制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双轨官制。后人循名,不实。吏部,大宰,大司徒,史书,中书,门;兵部里,一个是司马,一个是傅,还有一个是唐朝的特使。按照古代官名,今天的职责划分与之相匹配,于是先王统治天下的法律,比如管理丝绸,名字就混淆了。契丹老派,淳朴专业,官制简单,名不乱,繁华也富。六年,太祖上书班主。至于太宗,他也做了中国,官员分南北。他用国家制度统治契丹,用汉族制度对待汉人。国制简单,而汉制则沿着功名之风坚持,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在皇帝的政治体系中“分范汉”,集权。北方官制中,有北枢密院、北丞相府、北王庭、北御帐官、北宫官。在南方的官制中,辽“有一燕,十代有六州。它用唐制重新建立了南三省、六部、台湾、医院、寺庙、监狱、各位、东宫的官员。真心对帝制感兴趣,也是为了吸引中国人。”。[2]可见,南方官制是采用唐宋官制逐步形成的。
公元926年,契丹军灭渤海国,建立东丹国,实行“国中之国”政策。辽太宗时得十六州;在此之前,很多汉人为了躲避战乱或灾难,进入契丹境内居住生活。当时汉族在很多方面都优于靠野草为生的契丹人,辽朝统治者要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不得不依靠汉族和其他民族的支持和帮助。南北官官制正式确立于辽代辽世宗时。从这一措施的确立来看,它在巩固统治、调和民族矛盾、促进民族融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邻为壑,沉默几百年”显示了当时统治者独特的眼光和策略。
当然,南北官制并不是辽朝统治多民族国家的唯一手段,但我认为这一制度是其法制中最重要、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与渤海国建立“国中之国”东单国,Xi民族使用“镇压绥靖”相比,南北官制无疑更加永久和稳定。“辽国官职分南北院,北管宫帐、部落、诸侯事务,南管汉国、郡县、租佃、军马事务。因俗而宜。”“辽国东临朝鲜,南有梁、唐、金、韩、周、宋六代之敌。它毗邻北方,技术不好。有十多个大国;西部西夏、党项、吐蕃、回纥等。,都是强国。生活在四战区域,虎在中间,不敢与之战,系统自有技能。望边防之官,太祖太宗之志可见一斑。”这种双轨制官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大量汉族知识分子参与军队事务,对军队扩张疆域、镇压起义、治理地方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圣宗朝的韩德让,在反击北宋进攻中立下战功,以“一生小心,治国有方,拜大丞相,入王琦,集二将府”而登峰造极。同时,这一制度的实施也削弱了广大民众的反抗情绪,使得迁居契丹辽地的下层汉人“不再想家”。
在南北实行官制的过程中,这种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其中北方的官制逐渐向南方的官制发展,两者趋同,这就是汉化的趋势。《辽史·关白志》:“辽代诸官,北蜀密事部之官,南蜀密事部之官,北南二部之官,弼事部之官,宣惠时公部之官,敌我均相部之官,南北丞相简称。若潜行治族,林雅作文告,俞樾以公师身分坐下来谈。朝廷之上,事简职,此辽如此盛。”从这里可以看出它的汉化趋势。契丹等汉人能在南北官制中互相服务,说明民族融合交流逐渐加深,* * *掌管辽朝内政外交。
第二,南北官吏制度与中国民族立法和管理的历史渊源。
南北职官制度作为辽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时及后世的国家立法和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不仅仅是辽代,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民族融合的时候,统治者就在不断探索和实践民族管理的手段。魏晋时期,进入中原的各民族在文化上和社会经济上都汉化了。虽然程度不同,但都表现出民族融合的趋势。在国家统治战略上,各国实行“胡汉分而治之”的政策。从当时的一段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国家统治的现状:
“元始宏因大司马之乱,欲避江南,被所获,此图虽不成功,但确是自伤之诗,且不合时宜,且亦是恐罪。(子)朱浩,中书侍郎高云收到家好的一封信,我以前看过这首诗。我被允许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我被允许在纪昀录制它。”
“左、右司,各领二十万,一万户建一部民史,每部民史四十三部。以左右辅为例,每主六十万兵,一万兵一校尉。”
金朝占领北方之初,也实行南北官制。唐太宗即位后,才逐渐改变最初的南北官制。元朝统治的疆域更广阔,民族构成更复杂。统治者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实行严格的民族等级制度。在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上,对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建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利用南北对立和宋金对峙以来的差距,制造分裂进行控制;清朝实行“满汉边界”原则,一方面吸收汉族文化,另一方面严格防范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的“中外之辩”等民族情绪。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的法律统治,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实行不同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比如在蒙古和西藏实行蒙古和范丽元的统治,实行回新疆和青海的统治,这是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最高水平,使清朝成为中国封建历史上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最成功的朝代。
从这些朝代的民族政策和立法来看,统治者都有不同的政策和手段。辽朝之前,魏晋南北朝主要实行的是胡汉分治政策,效果不佳。应该说那个时期民族融合是存在的,但民族矛盾也是尖锐的,威胁着统治政权。胡汉分治并没有完全消失,直到清朝,仍有其遗迹。辽朝以后的朝代在继承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民族管理和立法方面更加成熟,元朝应该是个例外。作为辽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北官制只是其中之一,但我们可以从辽代以后的国家立法和国家管理制度中看到南北官制的影子,它实际上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由此可见这一制度在国家立法和国家管理中的影响。
什么是国家立法?简单地说,民族立法是指民族问题上的国家立法。在现代,各民族公民作为国家的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作为特定民族的成员,他或她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民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民族作为一个群体,法律也可能把某些权利和义务赋予特定的民族群体作为一个整体。而且,一个国家还可能以民族因素为重要特征建立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机构、组织和行政区域(如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进而规定这种机构、组织或行政区域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章、条例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就本地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中国的民族立法体系。这一制度是建国初期制定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才使中国的民族立法制度有了今天的规模。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边防,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封建统治者控制人民的手段,它并不等同于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族平等和国家富强的制度保障。然而,中国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和法律制度都与历史密切相关。在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一直活跃在历史舞台上,尤其是在封建社会中后期。从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融合交流频繁,五湖十六国的异军突起,到隋唐时期“天下一家”的空前统一,毫无疑问,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渐引起统治者的重视。“修其风俗不易,和其政治不易。”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在处理民族问题上采取的不同策略,为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确保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有效的借鉴,辽代南北官制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无论是汉族执政,还是少数民族执政,都应该在民族政策和民族立法方面下大力气:辽朝统治者建立了南北官吏的政治法律制度,为其统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现大一统的元朝虽然也在向汉人学习,但却公开推行民族歧视和分裂政策,最终短命而亡,淹没在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中。
以我国的国家立法为例,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立法体系是从国家整体立法体系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国家立法体系实际上是国家立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体系的一个子系统。这一安排是由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政治制度的基本国情和制度决定的。据此,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与这种情况相适应,中国的民族立法体系实际上包含了一个子系统,即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系。应该说体系严密,环环相扣。
南北官制是古代的产物,不能和今天成熟的制度相提并论,但任何事物都是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展的。今天中国实行的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也是在大量优秀的古代民族管理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来的,如南北官制。另一方面,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已成为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忧虑之一:巴以冲突、朝鲜半岛危机、科索沃问题、非洲难民危机等。,这些都有种族问题在起作用。如何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研究课题。在这方面,中国无疑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例如,今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作为中国最早建立的自治区,内蒙古的发展见证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繁荣政策的成功实践。但是,民族富强之路并不平坦,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中国的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发展,新的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还会不断出现。制度建设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法宝。随着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代表的民族制度的实施和民族立法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国的民族关系将更加和谐,凝聚力和向心力将不断增强。
近年来有人提出辽代南北官制是当今中国实行的一国两制的历史渊源和暂定来源。我觉得这种说法有问题,超出了南北官制的主要基础:民族成分的复杂和膨胀导致统治体制和策略的相应变化。虽然中国南北官制与一国两制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国家在法律上严格规定的,但这两种制度并不能上升到渊源的程度。原因如下:
首先,众所周知,国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一个国家要成为国家,首先要建立制度,也就是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一国两制在中国是在一个国家内实行两种独立的社会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不仅在政治上不同,在经济、生活、习惯等方面也不同。辽代实行的南北官制不是国体,国体一直是封建制,自南北官制建立以来没有改变。南北官制主要是从政治角度考虑的,只是为了满足统治区域内不同民族的需要。作为官制方面的改革和尝试,华北官制和华南官制表面上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其实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华北官制前期以官制为主,后期有融合趋势,远未达到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等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独立性和高度。
其次,一国两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和运行,在宪法和基本法中有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辽代南北官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安抚各族对立情绪而实行的一种带有浓厚色彩的职业制度。辽代后期,南北官制已逐渐发生变化:两种官制逐渐融合,汉化趋势不断加强。辽被金取代后,南北官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那么,一国两制本来是一个主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创造性构想,在香港、澳门回归后成功付诸实践。而辽南北的官员制度主要是从民族问题的角度考虑的,在实践中因民族而异。如果说相似性的话,我认为南北官制与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制,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关系更为密切。例如
当然,以上观点和理由并没有完全否定“辽南北官制是当今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历史渊源和想象来源”的观点。这种观点从侧面说明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是极其丰富和具有启发性的。无论是民族自治还是一国两制,都有古人智慧的影子。因此,加强对史料和文物的研究和发掘,对我们今天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关于辽代的考古发现越来越多,从墓志铭、碑文到文献,为我们今天研究辽代历史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南北官制的历史定位
辽朝采取“依俗而治”的政策,在法律和政治上引入南北职官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创举。然而,在20世纪初,这一制度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危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安全。当时中国国力弱小,饱受列强欺凌。与中国隔海相望的日本也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在使用武力的同时,为了使其侵略利益合法化,一些日本军事“皇民化”学者急于从历史中寻找依据,给侵略披上合法的外衣。日本人在侵略中国东北和内蒙古的时候,就把目光放在辽朝南北的官制上,称之为“二元制”或“双制”,并大肆宣扬。1919《东方史》权威Sayukichi在《满汉全席历史地理报告》中首次提出“二元说”,他在这篇文章中解释说:“辽自太宗、世宗获得十六州,汉人大增。另外,大量汉人从宋朝进入辽国。鉴于积极统治汉人的需要,建立了契丹族政权。并顺其自然地在行政组织上采用中国王朝的各种制度,进而建立所谓北方(对游牧民族)和南方(对农耕民族)的双重统治制度……”[12]
我觉得日本学者说的是他们根本不了解封建统治的内涵。首先,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也就是皇权的不断加强。契丹领袖是在汉族知识分子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加上统治疆域和民族构成的复杂性,没有统治经验的契丹人必须依靠各民族的支持和配合。实行南北官制也是适应这种环境的客观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汉人可以自治。契丹人用武力征服了世界。他们怎么能允许别人在自己的床边酣睡呢?而且封建统治在当时不断加强,直到清朝达到顶峰。“二元制”是近代才开始在西方产生和发展,并在近代成熟的政治制度。比清朝早了近600年的辽朝,却要实行直到近代才彻底的“双轨制”,让人忍俊不禁,慷慨解囊。其次,封建统治者绝不会心甘情愿地把权力交给别人,否则就不会发生推翻幕府的日本武装革命、中国的辛亥革命、英国的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等等一系列历史事件。
佐幸一、岛田正弘、稻叶延吉等日本学者之所以大力鼓吹“双元制”,无非是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服务,尤其是为日本占领满洲制造历史依据、编织合理性。如果他们的“二元制”成立,那么满清(曾经是辽国统治领土的一部分)就不是中国的一部分,而是被外族征服了,所以并不反对日军占领这一地区,中国政府,也就是当时的清政府,无权干涉。这与我国认为契丹各民族始终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满洲始终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的观点大相径庭,是极其错误的。
但历史终将是真实的。1945日本战败,这些“皇民”学者的言论也随之消失。正如战后一位日本学者所说:“对古代和中世纪东北亚的历史和社会的研究,直到太平洋战争前,仍然像日本家学一样流行。最初以满洲和朝鲜半岛为中心的历史研究,主要基于日本对该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统治。由于战争的失败,基础已经被连根拔起,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已经消失了。”[13]
近年来,日本右翼思潮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历史问题上。历史教科书事件,否认历史,美化侵略等等都是他们的“杰作”。我们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和法律时,也要警惕国外某些人别有用心,借历史旧案制造事端。正视历史,还原历史本来面目,是历史学家和法律史学家努力的目标。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历史,与历史争论,我们也愿意以此来鼓励你们。
四。结论
自奴隶社会以来,“官方方氏家族掌握天下地图,以区别其国之民,都城,藐视,八夷,七闽,九浣熊,五戎六狄”,[14]统治民族希望“教遍天下”[15]。其实在中国的民族史上,一直有一条主线:汉化。不管统治者喜欢与否,这种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南北官制的推行,客观上也促进了这种趋势的发展。虽然当初“五方之民,口不流利,胃口不一”[16],但通过长期的“达其所愿,言其所俗”,我们探索出了一种更符合当时社会环境的国家管理制度,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民族立法和民族管理的经验,还有很多相关的经验需要我们去探索。
作为一种政治法律制度,辽南北职官制度当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的不是简单的回忆历史。最重要的是通过古人的开创性工作带给我们更多关于今天的思考。读史使人明智,它所承载的意义自不必说。另一方面,今天由于历史原因,国外特别是日本对辽代的研究有所突破,说明我们应该加强对自己历史的研究,特别是对中国古代民族管理和民族法制的研究。古人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这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