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历史原因引起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从1950到1980,由于经济建设对资源的需要,中国的矿产开发一度繁荣。西南地区建有许多大中型国有矿山,如四川攀枝花钒钛磁铁矿、泸沽铁矿、云南易门铜矿、兰坪金顶铅锌矿、贵州六盘水煤矿、重庆煤矿、西藏罗布莎铬铁矿等。由于历史时代的局限,当时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不强,政府和企业对环保的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大中型矿山未建设尾矿库、渣坝、污水处理厂等基础环保设施,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采矿废石、尾矿浆和废水。昆钢的火孤渡、牛坝黄、老厂、会泽铅锌矿、上厂铁矿等一些大中型矿山直接从岩溶洼地、漏斗、天坑排放尾矿砂浆,造成了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受“有水就快流”政策的误导,群采群挖之风一度泛滥,管理监督措施严重滞后,采矿有法可依,出现了采富弃贫、采厚采薄、采易弃难、滥采滥挖等现象,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诱发了多起矿山地质灾害。如云南元阳老金山金矿,矿区发生两次山体滑坡,造成3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4.38+0.4亿元。
21世纪,在西部大开发浪潮的推动下,以能源矿为主的矿业开发进入新的高潮,加剧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相当一部分矿床没有经过严格勘探,大部分矿山都是在没有科学设计的情况下开采的。特别是乡镇和个体采矿者受经济利益驱使急功近利,“重开发轻保护”,只顾挖掘资源,急于获得高额经济效益,不顾环境。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也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存在“先发展,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观念,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出现大量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的日益重视,各级政府和人民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国家和西南各省相继出台了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国土资源部[1999]36号《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和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对矿山秩序和矿山环境进行了整治。但是,由于矿山环境问题由来已久,欠账太多,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一些地方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改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